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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承 诺
(一)范围和重点
1、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2、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翻建、改建、扩建、续建项目用地审批
3、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审批;
4、闲置土地处置审批;
5、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6、以有偿方式、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审批;
7、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出让、抵押审批;
8、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审批;
9、采矿权转让、出租审批;
10、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审批;
11、城市勘查测绘审批;
12、乙类矿产及34种矿产以外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审批;
1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
14、国有土地储备计划审核;
15、征用土地、供地、补充耕地、农用地转用方案审核;
16、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核;
17、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
1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泉水技术鉴定结果认定审核;
19、地价评估成果备案;
20、土地整理复垦备案
21、市、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备案;
22、采矿抵押备案;
23、国土资源信访受理;
2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二)收费和依据
1、征地管理费(依据乌价费字[1996]89号)
2、划拨用地管理费(依据乌价费字[1996]89号)
3、临时用地管理费(依据乌价费字[1996]89号)
4、乡村企业及居民个人使用集体土地管理费[依据乌价费字[1996]89号)
5、宜农土地开发管理费(依据内政办发[1990]26号)
6、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据乌价费字[1996]89号)
7、土地登记费(依据乌价费字[1996]89号)
8、军用土地登记费(依据军后营字[1988]766号)
9、土地复垦费(依据乌价费字[1996]89号)
10、土地闲置费(依据乌价费字[1996]89号)
1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据乌海政发[2000]35号)
12、土地使用权出租租金(依据乌价费字[1996]89号)
13、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
14、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据国务院[1994]150号令)
15、采矿权使用费(依据国务院[1998]241号令)
16、采矿权登记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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