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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6项
1、全市性社会团体登记
依据:国务院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依据:国务院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乡镇命名、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调整
依据:国务院令《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国发〔1995〕8号
4、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调整、变更、迁址、改变隶属关系
依据:《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国发〔1995〕8号)
5、新建经营性公墓
依据:国务院令《殡葬管理条例》
6、福利企业证书
依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
(二)审核事项3项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工伤残评定和烈士褒扬
依据:《伤残抚恤管理条例》(民政部令1997第2号)、《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
2、涉外收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5号)
3、乡、镇成立、撤并
依据:《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国发〔19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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