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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审 批
(一)审批事项2项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2、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二)审核事项2项
1、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基数申报
依据:国务院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2、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
依据:《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内政发〔1994〕168号)、《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三)备案事项3项
1、各类企业与职工录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2、外出、外来人员就业、求职、录用登记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内劳社办字〔2001〕15号)
3、失业人员登记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内劳社办字〔20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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