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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党政及企事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考察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和工作实绩,客观评价和正确使用干部,对干部实行有效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属乌海市委管理和推荐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以下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弄虚作假,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
(三)因渎职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其它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或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审计局负责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可指定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市审计局对各区审计机关负责实施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各区审计局长的任期经济责任,由市审计局负责审计。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任前、任中、离任时均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任前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在拟任新的领导岗位之前,对本人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审计;任中审计是指经济责任人在任期间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就任领导岗位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解聘、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所在单位撤销、合并、改变行政隶属关系或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时,应当接受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的任前审计和离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要求和党委、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书面委托通知,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书面委托通知应明确审计的对象和完成时间等,并附与审计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安排。市审计局应于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的任中审计计划。对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机关在年中临时交办的任中审计任务,也可列入审计计划。
对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一般每两年应完成一次轮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应进一步健全内审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属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
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各年度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和情况,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对所提供资料和情况的完整性、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以及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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