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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审 批
一、保留事项9项
(一)审批事项5项
1、《文化经营许可证》(包括书报刊出版、发行、复印、零售、文物、美术品、艺术品、摄影、电子游艺娱乐场所、彩扩、营业性各类艺术培训班、歌舞、电子出版物)
依据:国务院令《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印刷业管理条例》、《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新出发〔1999〕1298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
2、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审查鉴定
依据:国务院令《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第17号令)、《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新闻署第4号令)、《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文化部第10号令)、《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管理令)、《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3、营业性演出文艺团体、演员个人、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1998第14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4、印刷业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令《印刷业管理条例》
5、网络文化准营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二)备案事项4项
1、各类经营许可证年检、变更登记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2、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从事其它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3、国内外、区内团队、集体、个人、巡回演出手续
依据:国务院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4、准提证、准运证核准
依据:文化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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