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地下水管理条例》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40G/2021-09019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水务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12-24 16:30:5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地下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地下水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对于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下水管理工作。2021年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8号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突出,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
2007年4月25日,温家宝总理曾专门批示:“有关制订地下水管理条例事,请法制办研究”。国务院法制办要求水利部牵头,尽快研究起草“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利部水资源司自2008年起承担“条例”的前期研究起草工作。2017年5月水利部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地下水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进行调研,召开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通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2021年9月15月,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8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条例》。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利用保护、表彰奖励和推广支持等方面。
第二章调查与规划。一是明确调查评价程序和内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明确调查评价内容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二是完善规划编制程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三是强化规划衔接。要求编制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
第三章节约与保护。一是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制度。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确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二是明确用水过程的节约要求。要求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节水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三是强化经济手段的运用。明确地下水水资源税费的征收原则,要求地下水取水工程依法安装计量设施。四是细化地下水保护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明确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要求城乡建设和河湖整治要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
第四章超采治理。一是规范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规定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等,应当划定为禁止开采区;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等,应当划定为限制开采区。二是强化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管理。明确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三是规范地下水超采治理。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五章污染防治。一是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规定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二是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明确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三是细化防止生产建设活动污染地下水的制度。规定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四是细化防止土壤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一是要求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二是加强地下水监测。要求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四是加强对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
第七章法律责任。条例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在泉域保护范围等特殊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作了衔接。
第八章附则。介绍了用语含义和施行日期。
(一)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条例》列入全单位学习计划,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活动,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充分认识推进地下水生态修复、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知识,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准确把握地下水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好水资源管理工作职能职责,发挥好地下水资源开采、监督和保护工作。
(二)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围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三条红线”刚性约束,严格取用水审批。将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分区域分类别实施差别化管理和考核。对存在违规取水行为的个人和部门依法作出惩戒,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地落实落细。
(三)开展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市节水降损、生态绿化量水而行,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推进国家节水行动。分析全市各领域节水潜力、提出具体措施建议,按照印发的《乌海市坚持“节水优先”、推进“量水而行”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能职责,推进工作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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