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水务局关于乌海市隆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技术改造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批复 |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默认部门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公开 | ||||||
| 概 述: | 乌海市水务局关于乌海市隆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技术改造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批复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7-06-13 10:03:1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 许可机关: | 乌海市水务局 | 许可内容: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 |
| 许可文件名称: | 乌海市水务局关于乌海市隆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技术改造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批复 | ||
| 许可文件编号: | 乌水字〔2016〕219号 | 核发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乌海市隆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审<乌海市隆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技术改造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请示》已收悉。经审查,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乌海市隆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桌子山煤田滴沥帮乌素矿区中北部,骆驼山煤矿由乌海市隆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开发,始建于1993年,最初设计年生产能力6万t,后技改为30万t/a,均为井工开采。为响应优化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政策,2010年8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以内煤局字〔2010〕332号《关于乌海市隆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技术改造的批复》,同意骆驼山煤矿进行技改,生产能力由30万t/a调整为45万t/a,开采方式由井工开采变更为露天开采。属于技改建设生产类项目。 2010年6月16日,乌海市水务局以乌水字﹝2010﹞30号文件批复了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2006年11月实施灭火工程,并对火区进行综合治理,2012年12月灭火工程结束。继灭火工程后,开始进行露天技改工程,以保证露天生产正常接续。鉴于骆驼山煤矿灭火工程的实施,使得煤矿实际较初步设计发生变化,建设单位于2016年10月编制了《乌海市隆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技术改造初步变更明细》,乌海市海勃湾区煤炭局于2016年11月29日以海煤局字〔2016〕48号予以批复。同时委托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编制完成了《乌海市隆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技术改造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二、原方案设计乌海市隆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建设内容包括采掘场、外排土场、工业场地、进矿货运道路、供电通讯线路。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9.03公顷,其中:工程建设区面积为103.6公顷,直接影响区面积为15.43公顷。工程征占地总面积为103.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01.36公顷,临时占地2.24公顷。建设期共动用土石方量900万立方米,其中挖方900万立方米,弃方900万立方米。
补充后建设内容为:采掘场、外排土场、工业场地、进矿货运道路、供电通讯线路。水土保持方案补充后设计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22.41公顷,全部为项目建设区。工程征占地总面积为122.4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79.86公顷,临时占地42.55公顷。建设期共动用土石方量907.37万立方米,其中挖方900.13万立方米,填方7.24万立方米,调出0.56万立方米,调入0.56万立方米,借方5.18万立方米,废弃至外排土场899.57万立方米。工程实际工期为20个月,即2013年3月开工,2014年10月基建期结束。服务年限为6.3年。
原方案设计外排土场1处,位于矿田东侧,面积22公顷。根据建设需要实际建成外排土场2处,面积分别为19.8公顷和20.51公顷,实际新增外排土场面积18.31公顷。
三、根据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55号和海煤局〔2016〕48号文件,该矿在采掘场西侧增加临时排土场一处,面积为19.8公顷,较原设计新增排土场面积18.31公顷。另进矿货运道路增加两侧排水沟和防护林面积0.5公顷,共新增面积为18.81公顷。
四、同意补充后建设期总投资为283.3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22.12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8.7万元,临时投资3.02万元,独立费用40.0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89.42万元。运行期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267.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97.58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3.58万元,临时工程投资4.42万元,独立费用34.51万元,基本预备费7.8万元。
五、原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未发生变更的,应继续按乌水字﹝2010﹞30号文件,落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及时补缴新增占地剩余水土保持补偿费37.62万元。
六、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投入运行之前,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达到水土保持规范、标准、设计的要求后,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应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