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海南区外来务工子女义务教育就学管理办法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519Q/2016-10085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概 述: | 乌海市海南区外来务工子女义务教育就学管理办法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6-07-08 18:54: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为适应海南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好海南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制定《乌海市海南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非海南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年龄在6周岁至16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来海南区暂时居住、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和少年。
第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界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到海南区务工而申请就学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父母双方均为非海南区户籍;
(二)父母在海南区务工就业;
(三)父母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相对固定的住所;
(四)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入学时,其父母应提供以下证件(简称“五证”):
(一)家庭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和年满16周岁的本人身份证;
(二)外来人口暂住证;
(三)监护人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四)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或独生子女证;
(五)就业地外来人口务工证或集体、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凡“五证”齐全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到海南区文教体局指定的公办学校审验就读,在管理、收费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对“五证”不全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一律不接收。各学校要严格查验“五证”,校长全权负责。“五证”的办理单位要严格把关。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安排。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教育资源布局的实际情况,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安排如下:
(一)拉僧仲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由文教体局普教科登记统一安排,并参加学校组织的摸底考试。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安排。
居住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入学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在小学和初级中学。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但根据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对其子女转学可实行灵活管理原则。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学校对其转入进行登记,转出时对流向要进行统计,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完成国家法定的义务教育。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本着“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改进教育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纳入本辖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依法享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八条 凡取得海南区本地学籍的小学和初中学生均可享受市“四免一补”政策。
第九条 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学校捐款捐物,资助外来贫困务工人员子女就学。
第十条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和公安、人事劳动、工商、财政、发改委、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联系,争取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区文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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