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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管理权限 备注
外交部门     认证费(含加急) (一)认证
1、商业文件认证,100元/份;
2、民事类证书,50元/证。
(二)认证加急
1、商业文件认证,加急费50元/证;
2、民事类证书,加急费50元/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 中项中标  
签证费          
(1)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各国家机关收取的) 每国50元/证,加急费20元/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 中项中标  
(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10元/份。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 中项中标  
驻外使领馆收费 (一)护照
1.因公护照每本50元;
2.驻外使馆办理的护照:
(1)换发、补发因公护照每本50元;
(2)换发、补发因私护照每本100元;
(3)颁发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每本30元;
(4)颁发二年多次有效旅行证每本60元;
(5)各使馆可根据驻在国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量的大小,每本加收30至50美元。
(二)驻外使领馆公证翻译费
每份10元;无固定格式、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每份20元。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公境外〔1992〕898号,公通字〔1996〕89号 中项中标  
教育部门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银川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自治区示范园,每生每月430元;一类城镇幼儿园,每生每月300元;一类农村幼儿园,每生每月230元;二类幼儿园(农村),每生每月18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 中项省标 宁政发[2015]87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银价发[2017]39号调整银川市三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一、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1、自治区普通高中示范学校每生每学期400元;银川市三区一市、石嘴山市两区、吴忠市利通区、固原市原州区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240元;其他县(市)镇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200元;川区农村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50元;山区农村、川区山区乡、移民开发区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60元。
2、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普通高中学校举办的艺体美特长班学费标准:固原一中每生每学期2500元,其余学校均为每生每学期2000元。
3、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4、自2014年秋季开学起,对普通高中建档家庭困难学生免收学费。
二、普通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
1、寄宿制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山区8县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其他市县不超过12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视住宿条件确定,自治区重点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80元;
2、近几年,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陆续调整的部分高中住宿费标准详见文件。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宁价费发〔2002〕132号,宁价费发〔2008〕14号,宁价费发〔2009〕4号,宁价费发〔2014〕50号,宁价费发〔2014〕51号,宁价费发〔2014〕66号,宁价费发〔2015〕33号,宁价费发〔2016〕26号,宁价费发〔2016〕27号,宁价费发〔2017〕27号,宁价费发〔2017〕29号等 中项省标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一、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收费标准:学费免收。
二、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费收费标准:
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住校生住宿费为每生每年400元。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取。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宁价费发〔2002〕132号, 中项省标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一、高等学校(含高职)学费标准:
(一)本科,文史类每生每学年4000元,理工农类每生每学年4400元,医学类每生每学年5300元,艺术类每生每学年8000元,民族预科生每生每学年2500元。允许宁夏大学在此标准基础上上浮10%,其他本科高校重点、优势专业学费在此标准基础上上浮10%,但上浮专业数不得超过当年专业总数的30%。民族预科生学费不得上浮。
(二)高职院校学费标准:文理工农医类不分专业类别,学费标准均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艺术类每生每学年6500元。允许学校在此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10%。
(三)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凡符合国家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成人大中专学校的学费,在不超过现行普通大中专收费水平的前提下由学校确定,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四)普通高校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特殊专业、辅修专业学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高等学校研究生学费标准:
(一)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纳入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计划),分别在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标准范围内,由各普通高校制定标准,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自费生、委培生),由各高校根据培养层次和投入情况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并按规定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三)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备案文件。
三、函大、夜大、电大学费标准:
凡符合国家规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成人大中专学校的学费,在不超过现行普通大中专收费水平的前提下由学校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学校备案标准。
四、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凡符合国家规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成人大中专学校的学费,在不超过现行普通大中专收费水平的前提下由学校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学校备案标准。
五、高等学校(含高职)住宿费标准:
(一)2005年(不含)前建成使用,二人间收费标准根据配套设施不同分别为每生每学年2100元、1900元、1800元,2005年(含)后建成使用,分别为每生每学年2200元、2000元、1900元;
(二)2005年(不含)前建成使用,四人间收费标准根据配套设施不同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1100元,2005年(含)后建成使用,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300元、1200元;
(三)2005年(不含)前建成使用,六人间收费标准根据配套设施不同分别为每生每
学年800元、700元,2005年(含)后建成使用,分别为每生每学年900元、800元;
(四)2005年(不含)前建成使用,八人间收费标准根据配套设施不同分别为每生每
学年500元,2005年(含)后建成使用,每生每学年6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宁价费发〔2014〕18号,宁价费发〔2015〕4号,宁价费发〔2014〕17号, 中项省标 详细见政策依据文件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一)课程费(学分学费):
1、本科生,每学分80元(71个学分);
2、专科生,每学分70元(76个学分)。
(二)考试费:每门次25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宁价费发〔2013〕27号 中项省标 国家开放大学指主要面向成人教育的远程开放大学,由广播电视大学承办。
公安部门                          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居留许可 1、居留许可: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
2、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标准收费。
3、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
4、居留许可变更:每次2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中项中标  
②永久居留申请 1、申请费:1500元 2、核发:3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中项中标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证工本费 1、申请换发或者补发:300元; 2、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 中项中标  
④出入境证 50元。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中项中标  
⑤旅行证 1、外国人旅行证:5元;
2、外国人旅行证延期:2元。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中项中标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 中项中标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16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 中项中标  
②出入境通行证 1、一次有效,每证15元;
2、二次有效:每证50元;3、多次有效:每证8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 中项中标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1、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80元;
2、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40元;
3、签注: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二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中项中标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1、电子通行证:每证200元;
2、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4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 中项中标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8元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中项中标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1、电子通行证:每证80元;
2、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15元;
3、签注: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中项中标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    
①居民户口簿 每套5元。 缴入地方国库 宁价费发〔1996〕256号 中项省标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②户口迁移证件 每证2.5元。 缴入地方国库 宁价费发〔1995〕11号 中项省标 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的工本费)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首次换领:每证20元;
2、遗失补领、损坏换领:每证40元;
3、临时居民身份:每证10元。
缴入地方国库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中项中标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中项中标  
①号牌(含临时)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号牌工本费中已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单独补发号牌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③号牌架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专用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其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1、登记证:每证10元;2、行驶证:每本10元:3、驾驶证:每证10元。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中项中标 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每本10元。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中项中标 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外国人签证费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中项中标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1、加入中国国籍:每证20元;2、恢复中国国籍:每证20元;3、退出中国国籍:每证20元。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 中项中标 含证书费
民政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殡葬收费 银川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一、火化费(节假日收费加收30%):1、火化(高档平板拣灰炉)800元/具;2、火化(普通炉)240元/具(农村居民、火化干骨及12周岁下下儿童减免20%);3、骨灰包装处理费100元/具(处理费是指不保留骨灰)。
二、接尸费(节假日收费加收30%):中档灵车(15-25万元)350元/次.具(2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2元,等候每超过一小时加收10%,过路、过桥费由)丧户承担。
三、停尸费:冷藏停放50元/天.具(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四、悼念厅堂租用费:1、告别大厅2000元/每间每场次;2、告别中厅600元/每间每次;3、告别小厅200元/每间每场次。
四、其他收费标准:详见宁价费发[2003]115号、宁价费发[2006]147号、宁价费[2008]71号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宁价费发[2003]115号、宁价费发[2006]147号,宁价费发〔2008〕71号 中项省标 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18〕1号),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2、定价范围为火化、接尸、停尸、骨灰寄存、悼念厅租用等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益性墓地等收费项目。
土地复垦费 经专家论证土地复垦方案中的复垦费用满足复垦要求,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中项省标  
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 中项省标  
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三)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中项中标  
耕地开垦费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浇地每平方米10-15元,旱耕地每平方米4-6元; 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其他耕地的,水浇地每平方米5-10元,旱耕地每平方米2-4元。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财(综)发〔2012〕13号,宁党办发〔2015〕2号,宁国土资发〔2015〕204号 中项省标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一)倾倒:详见发改价格〔20081927号;(二)海洋废弃物检测:详见发改价格〔2008〕1928号; 缴入中央国库 《海洋环境保护法》,发改价格〔2008〕1927号 中项中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污水处理费 详见市、县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公示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中项省标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181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城镇垃圾处理费 详见市、县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公示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 中项省标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181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一、收费标准:
(一)沥青(砼)路面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40-0.50元,
挖掘每平方米100-180元;
(二)碎石路面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10-0.20元,挖掘每平方米30-50元;
(三)砼、砖人行道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50-1.00元,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20-0.30元,挖掘每平方米50-80元;
(四)土人行道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40-0.80元,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05-0.10元,挖掘每平方米5-10元;
(五)道牙挖掘每米20-30元。
二、银川市新增城市道路修复收费项目及标准:
1、花岗岩石材路面修复费每平方米500元;
2、石材、青石板路面修复费每平方米380元;
3、嵌锁型道砖路面修复费每平方米280元;
4、舒布洛克砖路面修复费每平方米230元;
5、花岗岩道牙修复费每平方米300元;
6、顶管管径300(含)以下每米400元,顶管管径300以上每米600元;
7、沥青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360元;
8、水泥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320元;
9、彩色方砖人行道每平方米230元;
10、素方砖人行道每平方米180元;
11、土人行道每平方米80元;
12、道牙每平方米80元。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宁财综函〔2011〕120号,宁财综函〔2011〕120号,宁价综发〔2011〕32号 中项省标  
交通运输部门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一、高速公路(按车型):一型货车(2吨以下)、一型客车(7座以下)0.3元/车公里,二型货车(2-5吨含)、二型客车(8-19座)0.50元/车公里,三型货车(5-10吨含)、三型客车(20-39座)0.70元/车公里,四货(10——15吨含,20英尺集装箱)、四型客车(40座以上)0.85元/车公里,五货(15吨以上,40英尺集装箱)1.00元/车公里。
二、高速公路(计重):车辆基本费率为0.060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0.060元/吨公里计费;20吨-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按0.060元/吨公里计费,20吨以上的部分,按0.06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0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的部分,按0.060元/吨公里计费,20-40吨的部分,按0.06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0元/吨公里计费,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30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计费不足10元市,按10元计费。
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载货类机动车计重收费标准:1、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2、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30-100%(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集中收取车辆通行费。3、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缴入地方国库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宁价费发〔2005〕30号,宁价费发〔2005〕130号,宁价费发〔2012〕90号,宁价费发〔2007〕120号,宁价费发〔2015〕47号,宁交办发〔2016〕121号 中项省标 详细见政策依据文件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一)进口港务费:每净吨(马力)0.55元;(二)出口港务费:每净吨(马力)0.55元。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1〕1536号,财综〔2007〕60号,财办税〔2015〕14号 中项中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不再按2G、3G单独制定收费标准,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进行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具体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由1700万元/兆赫/年降为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由1500万元/兆赫/降为140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由1200万元/兆赫/年降为800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由170万元/兆赫/年降为16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由150万元/兆赫/年降为140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由120万元/兆赫/年降为80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由17万元/兆赫/年降为16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由15万元/兆赫/年降为14万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频段由12万元/兆赫/年降为8万元/兆赫/年。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中项中标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一、固定电话网码号
1、局号:600元/年.局号.本地网;
2、短号码(3位号):210万元/年.号;
3、短号码(4位号):60万元/年.号;
4、短号码(5位号,跨省使用):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2.4万元/年.号;
5、短号码(6位号,跨省使用):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0.24万元/年.号;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
网号,600万元/年.号
三、注释
1、移动通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按照实际占用的进行收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给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按照6元/年.百层号.本地网收取;
2、西部地区的用户号码资源占用费减半收取(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
3、公益性短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包括110、119、120、122、123xx(“xx”从00-99);
4、信令点编码和数据通信网码号资源暂不收费;
5、400、600、700、800等智能网业务号码暂不收费;
6、114、117、121、106x(“x”从0-9)、长途过网号的码号资源暂不收费;
7、非固定电话网短号码资源占用费按照固定电话网短号码资源收费标准收取。
8、党政机关专用网,国际、军事、战备专用网,公安、安全、武警部门专用网等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
缴入中央国库 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中项中标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水利部门  水资源费 我区为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 中项中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太西煤开采期间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5元计征,除太西煤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含其他煤种)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4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宁价商发〔2017〕43号 中项省标  
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中项中标  
(1)田间试验费 每小区60元—200元。     中项中标  
(2)残留试验费 (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为15000元—17500元。     中项中标  
(3)药效试验费 每个试验点750元—900元。     中项中标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海洋渔业资源费:由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水产品的平均年总产值(不含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产值)1%~3%的幅度内确定。(2)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该品种的年平均总产值3%~5%的幅度内确定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中项中标  
林业和草原部门 草原植被恢复费 全区草原划分为温性草甸草原、温性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和温性荒漠五类,具体收费标准为:
征占用温性草甸草原(六盘山、小黄峁山、瓦亭梁山、月亮山、南华山),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600元/亩;温性草原,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200元/亩;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800元/亩;温性荒漠,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400元/亩。草原植被恢复费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征收。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宁价费发〔2015〕29号 中项省标  
卫生健康部门      预防接种服务费 乙肝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为每针3.4元(含注射器费用),其间不得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宁财综发〔2002〕650号,宁价费发〔2002〕165号 中项省标 免疫规划第一类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免收。
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1、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医学会,从事初次医疗事故鉴定时可收取医疗事故初次鉴定费每次2000元。2、自治区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时,可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每次3000元。3、凡各类医疗事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一方支付。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宁财综发〔2003〕411号,宁价费发〔2006〕60号 中项省标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中项省标 我区尚未制定收费标准。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中项省标 我区尚未制定收费标准。
社会抚养费 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缴入地方国库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中项省标  
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住宅、政府投资或社会兴建的非营业性公用、公益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
(二)各类商用、营业类用房以及10层以上非营业性民用建筑(不含住宅),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10层以上营业性民用建筑(不含住宅),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收取;
(三)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投资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性住宅(安居工程);新建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儿童福利院、养老院、非盈利性医院医疗用房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四)对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予以免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宁财综发〔2003〕307号,宁价费发〔2001〕65号,宁价费发〔2007〕139号 中项省标 国家重点人防城市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自治区人防重点城市灵武市、青铜峡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标准的80%收取。
法院 诉讼费 一、对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诉讼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
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二、其他诉讼费收费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481号令)规定执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宁价费发〔2007〕63号 中项省标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1)工业锅炉检验检测费;(2)电站锅炉(含热电联产锅炉)检验收费标准;(3)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4)锅炉水质分析收费标准;(5)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6)罐车检验收费标准;(7)医用氧舱检验收费标准;(8)气瓶检验收费标准;(9)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10)电梯检验收费标准;(11)起重机检验收费标准;(12)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收费标准;(13)客运架空索道检验收费标准;(14)游艺机及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15)无损探伤收费标准;(16)理化金相实验收费标准;上述收费标准详见宁价费发〔2017〕54号。 缴入地方国库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宁价费发〔2017〕54号。 中项省标  
民航部门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中项中标  
适航审查费 (一)型号合格审查费:1、航空器(包括定翼机、旋翼机、气球和飞艇等)2、发动机 3、螺旋桨4、材料、零部件、记载设备、航化产品、航空油料或委托单位代表合格审查费。上述项目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二)型号更改审查费(包括所有产品):为200元/人天×人数×天数
(三)生产许可审查费:
1、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生产许可审查费:200元/人天×人数×天数
2、材料、零件、记载设备和航空油料生产许可审查:170元/人天×人数×天数,对国内制造单位进行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有效性复查,按初次申请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四)适航检查费
1、初始适航检查费
(1)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初始适航检查:每人工时收费标准为200元。
(2)材料、零件和记载设备初始航检查:150元/人天×人数×天数
2、持续适航检查费:每人工时收费标准为200元
(五)特许飞行审查费:200元/人天×人数×天数
(六)维修许可审查费:每人工时收费标准为200元
(七)国际合作审查费: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中项中标  
体育部门 外国团体来华登山注册费 由国家体委参照国内外惯例制定。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7号,价费字〔1992〕207号 中项中标  
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宁价费发〔2016〕45号 中项省标 1、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中规格,则按相应类型增加20%注册费。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补充申请事项,不收取补充申请注册费,如此类申请经审核认为申请内容需要技术审评的,申请人应按照需要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的收费标准补交费用。
(1)新药注册费       中项省标  
(2)仿制药注册费          
(3)补充申请注册费 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药品申请注册费收费标准:常规项2200元/次,需技术审评的10500元/次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中项省标  
(4)再注册费 五年一次,9900元/次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中项省标  
(5)加急费       中项省标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宁价费发〔2016〕45号 中项省标 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确定的注册单元计收。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不收取变更事项注册申请费。
(1)首次注册费 第二类,31300元/次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中项省标  
(2)变更注册费 第二类,13100元/次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中项省标  
(3)延续注册费 第二类,13000元/次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中项省标  
(4)临床试验申请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中项省标  
(5)加急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中项省标  
知识产权部门                                  商标注册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商标法》,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 中项中标  
(1)受理商标注册费 网上受理400元;非网上方式受理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 5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5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10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5)受理商标注册延迟费 25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6)受理商标评审费 75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7)变更费 25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8)出具商标证明费 5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15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15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11)商标异议费 5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12)撤销商标费 5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15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专利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中项中标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1)专利收费(国内部分)   缴入中央国库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6〕78号,财税〔2018〕37号 中项中标  
①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一、申请费:
(一)发明专利 9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500元。
二、申请附加费: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150元;
(二)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100元。
三、公告、公布印刷费:50元。
四、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②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一、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2500元。
二、复审费:
(一)发明专利1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3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3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③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年费滞纳金 一、专利登记费:
(一)发明专利2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15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150元。
二、公告印刷费:50元。
三、年费:
(一)发明专利:
1—3年(每年)900元;4—6年(每年}1200元;7—9年(每年)2000元;10—12年(每年)4000元;13—15年(每年)6000元;16—20年(每年)8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3年(每年)600元;4—5年(每年)900元;6—8年(每年)1200元;9—10年(每年)2000元。
四、年费滞纳金:
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④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一、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二、延长期限请求费:
(一)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元;
(二)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⑤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一、著录事项变更费:
(一)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200元;
(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元。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一)实用新型专利2400元;
(二)外观设立专利2400元。
三、无效宣告请求费:
(一)发明专利权3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权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⑥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3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2)PCT专利申请收费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    
①申请国际阶段收取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初步审查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后提交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滞纳金 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
一、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国际申请费、手续费),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参照《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执行,实际收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所在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传送费500
2.检索费2100
附加检索费2100
3.优先权文件费150
4.初步审查费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1500
5.单一性异议费200
6.副本复制费(每页)2
7.后提交费200
8.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
9.滞纳金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超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中国际申请费的50%。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②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收取的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 二、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宽限费1000
(二)译文改正费
初审阶段300
实审阶段1200
(三)单一性恢复费900
(四)优先权恢复费1000
注: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PCT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50%的实质审查费。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3)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收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时,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缴入中央国库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 中项中标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中项中标  
(1)布图设计登记费 每件10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每件10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每件5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4)延长期限请求费 每件15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每件50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每件15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7)报酬裁决费 每件150元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中项中标  
银保监会  银行业监管费 (一)机构监管费:
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二)业务监管费:
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税〔2015〕21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7〕52号 中项中标 免征。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保险业监管费 (一)机构监管费: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变过5万元。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收取。(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对人寿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收取.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每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收取。 缴入中央国库 财税〔2015〕22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7〕52号 中项中标 免征。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证监会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
一、机构监管费
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机构监管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业务监管费
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年交易额的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年交易额的0.001‰收取。
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缴入中央国库 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8〕37号 中项中标 自2018年1月日至201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仲裁部门 仲裁收费 一、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依据争议金额,按下列比例交纳:(以人民币计算)(一)1000元以下的部分,交纳40-100;(二)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三)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四)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五)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六)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七)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收费主体为银川市仲裁委、石嘴山市仲裁委。
二、案件处理费:
仲裁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暂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国家有规定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缴入地方国库 《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宁价费发〔1997〕108号,宁价费发〔2005〕151号, 中项省标  
红十字会 造血干细胞配型费 由中国红十字总会按照国际对等原则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缴入中央国库 财税〔2016〕115号,发改价格〔2016〕2492号 中项中标  
相关部门 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见《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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