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乌海高载能工业区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加快实施资源转换战略,进一步调整优化自治区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推动自治区的经济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设乌海高载能工业区,以优势资源和优惠政策广泛吸纳国内外投资,重点和优先发展高载能工业。现将有关通知如下:一、建设乌海高载能工业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资源优势为依托,以现有企业为基础,以优化产业产品结构、构造区域性特色经济为目标,充分发挥地区资源优势,引进国际国内资金和高新技术,扩建、改建、新建高载能工业企业和项目,逐步扩大生产规模,用3至5年的时间建成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好效益的现代化高载能工业区,实现煤---电----高载能工业一体化,大力促进自治区西部煤炭、电力工业的全面发展。(二)基本原则
1. 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面向国际国内市场,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2. 优化结构,盘活存量,坚决制止盲目建设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3. 坚持引进和发展高新技术,积极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新上和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同行业先进工艺和设备,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业设备。
4.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合理规划、坚持标准,达到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的行业经济规模。
5. 坚持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6.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企业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对乌海高载能工业区高载能产品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
(一) 享受优惠电价的企业范围、产品目录和条件要求
1.凡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载能工业生产的企业,不分国内外、区内外独资、合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均享受优惠电价。执行范围限于生产高耗能产品的直接用电是,其它用电不予优惠。
2.享受优惠电价的产品目录暂定为:
(1)电解铝
(2)电石
(3)电解烧碱
(4)金属钠
(5)电炉黄磷
(6)工业硅
(7)电炉镁合金
(8)合成氨
(9)聚氯乙烯
(10)电解镁
(11)金属钙
(12)稀土合金
(13)草酸
(14)电煅烧无烟煤
除上述品种外,新开发的高载能工业产品,经批准,也可享受优惠电价。
3.乌海市行政区域内现有高载能生产企业,凡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产汪政策规定的经济规模、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的,限期3年内(在2000年底前)完成改造扩建,到期仍未达到规模和标准的,停止执行优惠电价。具体的经济规模、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研究制定。
(二) 高载能工业生产用电优惠电价标准
符合高载能工业生产用电优惠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品种和条件的,含税用户实缴电费0.256元/千瓦时。具体执行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制定,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准另外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 优惠电价的执行日期和时限
乌海高载能工业区优惠电价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新建企业从项目投产之日起执行优惠电价5年不变;投资回收期超过5年的,经批准可继续延长优惠电价执行期限;优惠电价时限期满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市场变化、国家电从政策调整等情况,在保证投资者利益并继续给予优惠的前提下,参照毗邻地区电价水平适当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乌海高载能工业区的优惠政策
(一) 凡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规模、技术水平要求的新建、扩建高载能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 免征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建设附加费;
2.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先征后返,土地使用税5年内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实行前5年先征后返,后2年征后返还50%;
3.允许企业加速折旧,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年限基础上缩短25%的时间。
4.保护外来投资者利益,如因客观原因影响企业效益,地方政府可加大税收返还,弥补投资者利益。
(二) 在自治区范围内,改项目审批制为项目登记备案制。需经国家审批的项目,自治区计委、经贸委等部门应予以优先支持,并帮助安排利用外资、横向联合的项目和资金。
(三) 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它收费一律取消。
(四) 对于乌海高载能工业区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自治区将以电建资金作为资本金予以倾斜。
(五) 优先安排乌海高载能工业区的高载能企业、电力企业和煤电联营企业的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
乌海高载能工业区的建设,由乌海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整体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转报等工作,并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及协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