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宣传提纲
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8〕43号),决定对我市各类企业、各类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国营农场的未参保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予以妥善解决。按照这个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7月24日印发了《原国有、集体企业未参保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施意见》(乌劳社养字〔2008〕6号)和《原劳服企业未参保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施意见》(乌劳社养字〔2008〕7号)两个具体实施意见,对解决参保遗留问题中涉及的实施范围、申报程序、缴费及待遇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这项政策的出台,是市委、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使广大职工真正实现应保尽保、老有所养,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政策出台背景
我市自1991年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大都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但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原国有、集体企业、国营农场,以及原国有企业创办的劳服企业职工,由于所在企业转制、破产、解散,或与企业中断劳动关系等原因,一直未能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因而无法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党的十七大提出历史任务,也是市委、政府多年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目标。为努力实现这一目标,从2006年开始,市委、政府即责成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全市各类企业因各种原因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测算,提出解决办法,反复组织论证。2008年6月25日,市委、政府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原则通过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解决未参保职工参保问题的政策建议;2008年7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8〕43号);2008年7月24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原国有、集体企业未参保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施意见》(乌劳社养字〔2008〕6号)和《原劳服企业未参保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施意见》(乌劳社养字〔2008〕7号)。至此,关于解决我市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政策准备已全部就绪。
二、解决遗留问题政策涉及的人员范围
按照乌海政办发〔2008〕43号文件的规定,这次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主要涉及三类未参保职工:一是在我市办理过由市区两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手续的,二是在我市原各类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过的,三是在我市各国营农场工作过的。这三类职工,不论是否已超过退休年龄,只要符合相关实施意见具体要求的条件,个人自愿承担全部缴费,即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或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三、原办理过招工手续的职工如何办理参保及养老金待遇
凡我市户籍并经我市原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过正式招工手续(包括国营工、国营合同制及集体工),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各类按月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现所在单位已不存在的原市属、区属企业职工,个人自愿承担全部缴费的,可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原国有、集体企业未参保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劳社养字〔2008〕6号)的相关规定,到原企业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具体一次性缴费的标准为:未满61周岁者,缴纳3.5万元;满61周岁未满66周岁者,缴纳3.2万元;满66周岁未满71周岁者,缴纳2.9万元;71周岁以上者,缴纳2万元。
办理参保后,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相关规定继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直接办理退休,按本人到龄时的养老保险政策计算养老金,并增加到龄后历年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调整的养老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2009年1月1日以后养老金的调整按统一政策执行。
四、国营农场职工如何办理参保
尚未参保的国营农场职工,个人自愿承担全部缴费的,可以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4〕15号)规定补办参保手续,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原劳动服务公司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实施范围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原劳服企业未参保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劳社养字〔2008〕7号)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我市户籍的原劳服企业职工,即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1993年12月31日前取得乌海户籍,且现仍为乌海户籍;
(二)于1982年至2000年之间在原我市国有企业创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过;
(三)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
(四)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各类按月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即没有以其他形式参保,并没有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伤抚恤费等;
(五)能提供相关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包括原单位职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
(六)个人自愿承担乌劳社养字〔2008〕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全部缴费。
六、原劳服企业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程序
(一)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统一委托代理人,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指定地点领取并填写《乌海市原劳动服务公司未参保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同时提供本人参保申请书,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人在原劳动服务公司工作经历的原始材料(原单位职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
(二)社保经办机构将登记表及其他申报材料按单位汇总,造册后报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单位对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进行核实;
(四)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由社保经办机构通知本人;
(五)本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七、原劳服企业未参保人员咨询或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地点
在原企业(即创办劳动服务公司的原国有企业)所属地的劳动力市场,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劳动力市场设有专门的临时咨询登记柜台。市属企业在市劳动力市场,各区所属企业和驻市企业在各区劳动力市场。由于驻市单位较为分散,为方便职工群众,各区可指定部分劳动保障平台,专门受理驻市单位劳服企业职工的咨询登记。
八、证明工作经历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在原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时,所在单位的职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登记备案表,相关文件,以及其他能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
证明材料必须是原始形成的,补办手续,复印件、复写件,以及原单位领导或同事的口头或书面证明一律不能作为认定工作经历的依据。
九、原劳服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参保缴费标准
(一)未满61周岁者,一次性缴纳3.8万元;
(二)满61周岁未满66周岁者,一次性缴纳3.5万元;
(三)满66周岁未满71周岁者,一次性缴纳3.2万元;
(四)71周岁以上者,一次性缴纳2.3万元。
十、原劳服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参保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一)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直接办理退休,基本养老金按520元/月计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相关规定继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其中:
1、2009年办理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630元计发;
2、2010年办理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730元计发;
3、2011年办理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830元计发;
4、2012年及以后退休的,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三)上述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调整按统一政策执行。
十一、上述人员的年龄以何为准
有招工手续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以原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本人招工登记表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原劳服企业职工,因相关记载不全,以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二者不一致的,由公安部门进行确认。
十二、上述人员缴费参保后工龄及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由于上述人员的档案资料大都不全,很难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工龄认定,因此,经过反复测算,综合各方面因素,决定对工龄和缴费年限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有招工手续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从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工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1991年7月1日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为缴费年限,1991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7年的,一律按17年计算。
无正式招工手续的原劳服企业职工,一律将1991年7月1日确定为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到办理退休时作为缴费年限。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其缴费年限一律按17年计算。
十三、上述人员如何建立个人帐户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从1996年计算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1996年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不建立个人帐户。
十四、上述人员能否办理提前退休
这次解决遗留问题办理的一次性缴费参保,是针对特殊人群的特定政策,为确保各类人员之间待遇公平,对办理退休条件作了统一规定,即只能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才能办理退休,不适用于各类特殊工种、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前退休。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也不予折算工龄或缴费年限。
十五、退休时间的确定
对于办理过正式招工手续的职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确定为退休时间,但领取养老金时间一律从2009年1月1日开始。
对于未办理过招工手续的劳服企业职工,由于其记载不全,故将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时间统一确定2008年12月,之后到龄的,按实际批准退休时间确定。
十六、参保人员死亡的是否退费
按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在办理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所缴费全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按规定计算的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十七、执行时间
这次解决遗留问题的政策,从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截止,过期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政策规定范围外的人员是否能够按这次解决遗留问题政策参保
这次解决遗留问题的政策,是针对本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由于所在企业破产、转制、解散,以及中断劳动关系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参保的各类企业职工制定的,其实施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是指各类企业的职工,在自愿缴费的前提下,同时必须能够提供可以证明本人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这个范围在执行过程中是不能随意扩大的,否则就违背了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遗留问题的本意。不属于上述政策规定范围的人员,包括不能提供原始资料的人员,都不可以按照这次解决遗留问题的政策来解决养老问题。
对于未办理过招工手续,及无法提供工作经历原始资料的人员,其“老有所养”问题将随着今后养老保险改革的不断推进,如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等渠道,逐步加以解决。
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印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