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根据上级爱委会和创建办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爱委会工作和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创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开展“除四害”,除害防病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确保机构、人员、工作任务、办公、交通工具落实。
5、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乡(镇)、有关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改厕、改水和对已改厕、改水后的管理工作。开展改厕、改水示范村活动。
6、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辖区公共单位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和控烟健康教育工作。
7、负责组织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公共单位开展创建市、区卫生先进单位、先进单位、示范居民区,市、区卫生村活动。
8、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实施除四害、控烟健康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9、负责制订全市创建工作方案、计划,积极开展“创建杯”评比活动,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10、负责组织协调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局委及辖区各公共单位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区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全面完成各项创建目标任务。
11、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市容环境卫生,都市村庄、入市口、单位、居民区、食品行业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12、负责组织安排好迎接市创建办每季度“创建杯”卫生检查、千分倒扣检查及其他卫生检查评比。
13、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创建工作宣传力度,调动各个方面的力量,全面完成创建目标任务。
14、对创建工作中出现互相扯皮、界定不清的问题,负责搞好协调、裁决工作。
15、对市、区领导、市创建办检查发现、督察出来及新闻曝光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16、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在创建工作中的问题。
17、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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