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制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妇幼卫生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协调指导实施。
2、研究指导农村卫生工作的改革和管理;组织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和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制订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评价标准、阶段目标,并组织实施。
3、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履行初级卫生保健的相应职责。
4、研究指导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
5、负责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项技术服务的实施监督。负责审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6、负责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和全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卫生部分的组织和实施。
7、负责妇幼卫生监测及年报信息的管理。
8、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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