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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立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从2007年起,一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5—6元安排专项资金,并统筹考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二是市(盟)、区两级财政各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我市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正在制定《实施细则》,今年可以实现按照服务人口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建议。
今年1月份,自治区卫生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和功能。在《管理细则》中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预防控制、慢性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12项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等6项基本医疗服务。我市按照《管理细则》的要求,到2010年全市建成20个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使其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及时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和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干预措施和预防保健服务,预防疾病发生。开展常见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传染病防治、妇女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社区康复、精神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残疾人康复等服务工作。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分感谢你对社区卫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签发人:秦世福
联系人:崔 智
电 话:20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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