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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卫复字〔200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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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六届政协四次会议委员的第56号提案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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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签发人:陈 君 联系人:吕春云 电 话:2026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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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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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狂犬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预防、控制狂犬病等人犬共患疾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被犬伤害者的诊治,由卫生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预防狂犬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四条 犬伤害他人的(包括咬伤、抓伤、舔伤,下同),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被无主犬、自养犬或者养犬者不明的犬伤害的,被伤害者本人应当立即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被伤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立即护送被伤害者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对诊治的被犬伤害者进行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第六条 人用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血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有资质的疫苗经销处进购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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