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卫复字〔2007〕7号


对市六届政协四次会议委员的第56号提案的答复


陈学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建议》收悉,卫生部门负责人狂犬病预防、诊治工作,现将我市人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答复如下: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一种人和所有温血动物(人、犬、猫等)的一种传染病。狂犬病无特异的有效治疗,人一旦被含有狂犬病病毒的犬咬伤,发病后死亡率几乎是100%。但是狂犬病有疫苗可供预防,因此做好预防至关重要。
  我市一直都十分重视人狂犬病的防控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工作。特别是近几年城区养犬数量不断增多的情况下,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防疫机构不断加大人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力度,开展了以下工作:
  首先是做好预防狂犬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自我保健能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以“世界卫生日”、“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狂犬病的危害性和预防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狂犬病的认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一旦被犬咬伤后主动就诊的重要性,并鼓励易于接触到狂犬病病毒的人群预防接种狂犬疫苗。
  其次,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工作。在被带狂犬病毒的狗咬后,各级疾控机构严格按照《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2006年,全市共为2600余人接种狂犬疫苗,并及时为被犬伤者清洗伤口、注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三是严格规范疫苗的流通渠道,严把疫苗质量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从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批发企业购进疫苗,不从无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疫苗。在购进疫苗过程中,进行相关索证工作。
  四是做好狂犬病疫情报告工作,一旦发现狂犬病病例立即在传染病疫情网络上报告。截止目前,全市无报告狂犬病病例。
  另外,市卫生局草拟了《乌海市人狂犬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如无不妥,在市政府制定下发《居民养犬管理办法》时,可以将《乌海市人狂犬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内容加入或一并下发。
  后附:乌海市人狂犬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签发人:陈 君
  联系人:吕春云
  电 话:2026259




乌海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8日印发


 


附件1:

乌海市人狂犬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预防、控制狂犬病等人犬共患疾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被犬伤害者的诊治,由卫生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预防狂犬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四条  犬伤害他人的(包括咬伤、抓伤、舔伤,下同),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被无主犬、自养犬或者养犬者不明的犬伤害的,被伤害者本人应当立即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被伤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立即护送被伤害者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对诊治的被犬伤害者进行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第六条  人用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血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有资质的疫苗经销处进购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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