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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定伤残人员残疾等级
发布时间:2016-11-01 00:00:00 作者:暂无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一)政策法规:

《军人抚恤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民政部令第50号)。

(二)申请条件: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4、第5、第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或证件: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所在地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2、受伤时旁证人(2—3人)证明材料,证明其受伤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并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证明其身份。

3、原始医检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如X光片、CT检查报告单及其他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印章。

4、身份证、户口薄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5、本人近期2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伤残人民警察着警服)4张。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公务员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和行政编制证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复印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7、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自治区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的参公单位文件和名单原件、复印件。

8、因交通事故致残者,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

9、伤残人员等级评定表(一式三份)。

10、新增人员信息表。

11、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所在地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领导签发正式文件)和本人2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人民警察需着警服)4张等报送所在区民政局审查。

3、区民政局经核查符合评残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等级评定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连同其他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连同其他材料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5、自治区民政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民政厅办理伤残证由区民政局转发给本人,发放残疾抚恤金。

(五)办理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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