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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残疾证件的换发和补发
发布时间:2016-11-01 00:00:00 作者:暂无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一)政策法规:

《军人抚恤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伤残人员残疾证件在有效期满损坏或者遗失,其中遗失的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6个月后申报。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或证件:

1、本人书面申请。

2、登报(乌海日报)申明作废。

3、原始伤残人员等级评定表原件。

4、身份证、户口薄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52寸便装免冠装彩色照片(伤残人民警察着警服)4张。

6、《伤残人员证件丢失补办申报表》(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提出换发、补发残疾证件的书面申请,证件遗失的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原证件作废,6个月后到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2、区民政局受理与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证件丢失补办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伤残人员证件丢失补办申报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他材料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4、民政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换证,并由区民政局转发给本人。

(五)办理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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