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相应记分分值:
一、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第90条:
□A、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拟罚款200元,记3分;
□B、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拟罚款200元,记3分;
□C、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拟罚款100元,记2分;
□D、机动车违反警令标志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拟罚款100元,记2分;
□E、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①30%以下,拟罚款100元,记3分;②30%以上50%以下,拟罚款200元,记3分;
□F、机动车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1项;拟罚款100元,记2分;
二、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
□G、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不记分;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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