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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6 10:06:5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切实做好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规范发放程序,明确发放标准及范围,确保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手中,特制定本办法。

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低收入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老年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领取高龄津贴(领取离退休工资、社保退休工资和低保金的高龄老人暂不享受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为8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300元。

高龄津贴的申报审批

(一)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份及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三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除按前条款规定外,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须出具经常居住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及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对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还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二)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材料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四)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表》经审定后,应在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分别留存备案,并建立信息数据库,录入全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信息网络系统,以供随时查询。

(五)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自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之月起领取补贴。

高龄津贴的划拨、发放

高龄津贴的拨付实行年度申报、逐月审批、按季拨付。

(一)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及汇总表抄送本地财政局,经财政局审核后实施发放。

(二)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向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本季度发放人员汇总表一式两份。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盟市财政局核准。经盟市财政局同意后,由盟市财政局将高龄津贴自治区、盟市财政分担部分划拨至旗县(市、区)财政局。

(三)各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9月5日前,将本年度高龄津贴发放人员汇总表以及次年享受高龄津贴的分年龄段人员汇总表,一式三份报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协商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

(四)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边境牧区、旗等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民政工作站代为发放;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高龄津贴由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门发放。

具体发放管理细则由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

人员的增减变动

(一)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自治区的,其亲属或受委托人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高龄津贴从次月停发。

(二)各旗县(市、区)在上报汇总表时,应对新增和减少人员予以注明。

(三)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重新申报。

(四)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户口在自治区内跨旗县(市、区)迁移的,应在迁移后30日内到户口迁出、迁入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高龄津贴资金的管理

(一)高龄津贴专项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规定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老龄工作部门发放高龄津贴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救灾与社会救助,安排必须的工作经费,并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

(二)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人员调配、设备配置、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三)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逐步建立高龄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四)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要通过当面复核、网上核实、指纹比对等方式,每半年复核一次。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未按时复核或复核不及格的,从次月停发高龄津贴,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复核方法:复核采取当面复核、照片采集、指纹比对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行动不便的老人,要上门进行现场复核)。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要按照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要求,及时进行复核。现场复核通过采集指纹的方式进行,杜绝冒领、多发等现象发生。现场复核结束后,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对核查无误人员登记造册上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享受高龄津贴人员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工作。

(一)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三)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举报属实的应由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纠正。

惩戒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11年1月1日起达到享受高龄老人津贴标准的老年人可补发2011年高龄老人津贴),本办法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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