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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2 11:34:12 作者: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管理和运行,满足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办法》和乌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乌政发[2014]6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由政府、社会力量兴建,为社区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失独、特困且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的膳食供应、个人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的设施。

第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遵循公益化主导、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日间照料中心的规划、指导和督导落实。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规划建设、指导检查和评定验收工作。各镇(办)负责本辖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以及财政投资(含其他资金)的运营监管等工作。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日间照料中心具体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上级分配的资金和物品。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按照因地制宜、整合利用、共享共用的建设原则,综合考虑老年人实际需要,鼓励充分利用社区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和闲置的学校、医院、办公用房、厂房、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各种可利用的资源,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租赁、购买等方式进行建设,做到合理布局、就近便利、规模适度、设施实用、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各镇(办)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社区建设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日间照料中心。原则上每个社区配备1个日间照料中心。

第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其中:

(一)房屋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具体为:

1、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

2、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社区卫生站(所)、心理疏导室和康复训练室(或室外活动场所);

3、娱乐用房可包括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阅览室(含书画室)和多功能活动室;

4、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二)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三)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四)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化娱乐、安全消防等相关设备。

第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当以社区人口数量确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分为四类,每个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米。

一类:社区人口3万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45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低于50张。

二类:社区人口1.5万至3万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低于40张。

三类:社区人口1万至1.5万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6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低于30张。

四类:社区人口1万以内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低于20张。

第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及规划布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条件较好的位置;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二)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三)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与保健康复、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第九条 新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严格施工标准,配套相关设施。改(扩)建的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保证使用安全,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日间照料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功能设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第十条 功能设置: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置,应具备日间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援助、入户服务、法律维权等多种功能。有条件的可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不断拓展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方便老年人生活。

(二)健康保健服务: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健康老年人体魄。

(三)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棋牌、歌舞、书画、图书、上网阅览等文化娱乐服务,愉悦老年人身心。

(四)法律维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五)其他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方式:

(一)上门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通过专业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失能、半失能、空巢、独居、失独、长期生病卧床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二)日托服务:为在日间照料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三)信息服务:日间照料中心可通过12345便民为老服务平台,为社区照料服务延伸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信息化支撑,打造“空中养老院”。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行管理应当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十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行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或参与运营日间照料中心。公办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公益岗位服务人员、基本运营经费等由各级政府投入;民营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采取市场化方式。

第十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按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经济收入等情况实施无偿、低偿服务。收费性服务项目实行“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三公开”(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效果、监督方式)。

第十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贴公布,并报镇(办)、区、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与镇(办)、社区签订运行服务管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合同时限、权利义务、设施帐目、产权所有、运行模式、监督方式等,自觉接受镇(办)、社区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公益岗位人员、志愿者队伍及其他聘用的专业服务人员等组成。其他委托或承包运行的,工作人员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岗前培训,取得护理、医疗、营养、心理、法律等专业资质,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为节约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经费,社区可组织部分赋闲在家、身体健康、乐于助人的居民轮流到日间照料中心帮工,有条件的社区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要严格执行在建筑、卫生、防疫、消防、防灾减灾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对老人进行取暖、纳凉、饮食、用电用气、健身等方面安全使用知识的培训,建立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务。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及设施产权,坚持谁投入、谁所有。建成运行的应当及时输房屋及场所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国有资产登记证,建立内部设施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与地方财政配套共同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及设施产权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区民政局负责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的日间照料中心,按照《物权法》资产归属的相关规定确定产权。

第二十五条 公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及设施在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方向的前提下,经区民政局批准,可由居委会直接运营或委托、租赁、承包给老年人福利机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社区老年人群众组织、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从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并接受区民政局、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健全财务账目,建立所配设备、物资、用品等台账,并按月公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服务老年人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人员离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目移交手续。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文化、卫生、体育、残联等部门要积极为日间照料中心配置必要的图书、健身、康复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把为老年人服务作为医疗保障重点,实行药品“零差价”,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就业部门要把日间照料中心作为公益性岗位,适当安排待业、失业和“4050”人员从业,提供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要充分利用民政、就业、妇联、医院、职业技术学校等部门举办的为老服务培训中心,对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免费进行岗前培训,所需经费从现行就业培训渠道解决。

第二十九条 对新建的日间照料中心,自治区、市两级福彩公益金给予资金扶持(自治区20万元、市10万元),各区政府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其余部分自筹解决。

第三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正常运行的, 按照社区老年人口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日常运行补贴,所需经费由市福彩公益金安排。

第三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取得资质的日间照料中心,具体政策按照市政府另行制定的《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扣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每年对日间照料中心进行评估考核,也可委托专业社会机构进行服务绩效评价。对正常运营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日间照料中心,按照规模和业务量,市级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补助。对运行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不高的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乌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主要名词解释

1.日托老年人: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接受照料和服务的老年人。

2.医疗保健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的用房。

3.康复训练室:为日托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的用房。

4.网络室:供日托老年人上网及通过网络与亲人、朋友聊天的用房。

5.多功能活动室:供日托老年人开展娱乐、讲座等集体活动的用房。

6.心理疏导室:为日托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情绪疏导服务的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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