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终止
终止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终止条件:
一、申请终止:企业自愿终止。
二、责令终止: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自治区商务厅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市公安局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交回商务部。
申请材料:
一、市商务局申报文件;
二、企业终止申请;
三、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它材料。
许可程序:
一、企业申请;
二、市商务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三、自治区商务厅审批;
四、市商务局依据自治区商务厅批文,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五、自治区商务厅确认清算报告,公告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六、报商务部备案。
告知方式:批件、公告
办理时间:市商务局报自治区商务厅受理申请后,30日内予以答复。
办理地点:贸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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