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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03-23 10:37:0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主 办 机 构:乌海市金融办

审批事项名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  7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26号)

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2010〕3号令)

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67号

审批范围和条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2010〕3号令)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办 事 流 程:

1.申请人提出设立、变更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2.市金融办对上报的筹建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其提供的内容真实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后,出具初审意见。

3.自治区金融办对盟市金融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自治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布局要求的,经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核准并印发批准筹建批复文件。

4.申请人按批筹文件要求进行验资,准备开业申报材料及相关事宜,经验收合格后到自治区金融办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申 报 材 料: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6.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7.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包括:法人股东的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材料;自然人股东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的承诺书、信用报告等材料。

8.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9.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2.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办 结 时 限:  市金融办和自治区金融办应分别自收到设立担保公司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或做出是否批准的意见。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文本》,可登陆自治区金融办网站www.nmgjrb.gov.cn下载。

咨询电话:0473-3998981

投诉电话:0473-3998981 ,0471-6945285

受理地址:乌海市海勃湾滨河区党政大楼A座15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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