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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我市将实施统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7-11-22 17:23:50 作者:人社局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75号)要求“2017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450元,同时个人缴费标准也同步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80元”。我市调整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即: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由100元调整为120元/人;18-60周岁居民和60周岁以上居民分别由230元和150元统一调整为240元/人。调整后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人均183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达到660.8元。

自2018年起,我市将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执行农区居民与城区居民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真正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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