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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30 11:40:51 作者: 来源:住建委网站 浏览次数:

一、冬季供热期合格室温是多少度?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指外墙、楼顶门窗等具备保温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
    二、采暖费缴费是怎样规定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 采暖期的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约定,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 制供热或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供热权益。
    三、关于停暖有什么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停止或者恢复用热三十日前 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用热期限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 恢复用热。

第三十五条: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照热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热费。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制定。

四、用户在用热中不能有哪些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九条: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2.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3.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4.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5.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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