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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有4万多名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
发布时间:2019-09-23 11:37:36 作者:蔺丽华 来源:乌海日报 浏览次数:

  为推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进一步促进全区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今年4月,自治区总工会决定在全区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记者9月20日从市总工会了解到,目前,我市已有4万多名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是职工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遵循群众性、团体性、互助性和公益性原则。互助保障行动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有关活动,由自治区总工会创办的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管理,实行专户专款专用。

  凡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参加医疗互助保障行动。2019年度互助金为每人每份100元,保障期限为1年。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互助项目有效期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90日内申请,依据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承担的自付部分费用(不包括政策规定的完全自付费用以及应付起付线的金额)可享受互助项目补助金,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给予补助。具体为: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按30%比例给予补助;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范围的,按70%比例给予补助;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0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范围的,按100%比例给予补助;超过25万元的部分,不再补助。此外,如果参加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职工属于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等6种情形,将无法享受医疗(住院)互助项目补助金。

  市总工会保障部工作人员表示,截至目前,我市共有318家企事业单位的44259名职工办理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入会业务,预计还有30家企事业单位的4000多名职工即将参加该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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