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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