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
办理基本流程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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