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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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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