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 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2.【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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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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