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碰右侧滑开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1-02 11:39:52 作者: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抽查事项编码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抽查方式 检查内容 上传机关 审核机关 状态 原上传机关名称
36315030018001 产前诊断技术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3号 2002年)
第七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56001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 1.【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63001 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62001 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9号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
  (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
  (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
  (六)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
  (七)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九)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61001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2.【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5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16001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60002 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17。05.01)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是否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
(三)是否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是否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是否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五)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七)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二)是否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与建议,如未采纳是否进行充分论证说明;
(三)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四)是否明确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五)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
(六)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八)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是否齐全;
(三)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是否按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是否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六)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59001 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 1.【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58001 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57001 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4号 2009年)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19001 避孕药具市场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20002 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2001年)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病防治措施落实及防治效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地方病病(疫)情及有关卫生学监测;参与地方病防治有关工程的设计、水源选择、工程验收等工作。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17001 对计划免疫工作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8号 2016年修订)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21001 对医疗气功的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2号)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22001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23001 对蒙药材中药材和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质量的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2010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蒙药材中药材和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质量的监督管理。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24001 对血站的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 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血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25001 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2号)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26001 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27001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4号令)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十五条  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
    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28001 对人类精子库的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5号)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精子库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精子冷冻6个月后,经过复检合格,方可向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并向医疗机构提交检验结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严禁精子库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
  严禁精子库向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精子。
第二十一条  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供精者档案,对供精者的详细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永久保存。
    人类精子库应当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供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漏有关信息。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29001 对护士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30002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13003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1.【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 11 号)
第三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31001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实验活动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32001 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以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33001 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62号)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34001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公布 主席令第9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35001 对医师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36001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8日公布并实施。)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37001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38001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39001 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发布  2016年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2.【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 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40002 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1.【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四条 第二款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14003 对爱国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由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办事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二)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和各项卫生检查评比并制定检查评比标准、办法;负责农村牧区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和除害灭病工作;组织实施对卫生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命名、表彰。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旗县级以上的爱卫会要对本地区所有单位、个人遵守执行有关爱国卫生法律、法规情况及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实施与监督;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二)城乡社会卫生管理;除害灭病、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三)创建卫生城,卫生苏木、乡、镇、街道,卫生单位、卫生住宅区;(四)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五)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治理;(六)其他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活动。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41001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2.【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42001 对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43001 对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44001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 1.【部门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8号 2006年)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4500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46001 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1.【部门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47001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 1.【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48001 对计生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第三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负责对计生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统计调查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调查监督举报制度,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进行核实,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49001 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2016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50002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2年)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15001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督导检查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卫生部令第85号公布)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51001 对血吸虫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  2006年)
第三条 第二款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52001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53001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2.【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 2017年)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54001 对结核病防治监督 1.【部门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 2013年)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55001 对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划分,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01001 公共场所美容美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随机抽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8001  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随机抽查 1.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2.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3.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7001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随机抽查 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6001  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随机抽查 1.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4.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5001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随机抽查 1.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5.查阅放射诊疗设备许可、防护性能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情况等资料。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4001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 1.对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3.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6.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查阅相关资料。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3001  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随机抽查 1.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查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程序及执行是否规范、职业病鉴定档案资料保存是否完整齐全。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2001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随机抽查 1.对机构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职业病报告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查阅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项目是否超出资格证书所批准的范围、诊断医师人数及相应的资格,查阅诊断证明书是否规范、诊断记录内容是否全面;3.职业病诊断工作流程是否明确从接诊到完成诊断工作,其程序和相关记录是否符合规定,新确诊及晋期职业病病例,是否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11001 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随机抽查 1.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2.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3.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100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监督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四十条 随机抽查 1.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2.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3.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4.对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5.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9001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随机抽查 1.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3.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否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36315030010002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随机抽查 1.医疗废物;2.院感制度建立,有无首长负责制;3.预诊分诊情况,发热隔离通道等。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需审核

关闭
保存
打印
分享到:

上一条:

下一条: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汇雅书世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8992631,邮箱:whdsj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