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9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网建设,确保各类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电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截至2017年底,我市管辖行政区电网覆盖范围内共有500千伏变电站1座、220千伏公用变电站10座、110千伏变电站22座、35千伏变电站6座;500千伏变电容量3000兆伏安、220千伏变电容量3780兆伏安、110千伏变电容量2040.5兆伏安、35千伏变电容量120.6兆伏安;220千伏线路长度771.937公里、110千伏线路长度617.989公里、35千伏线路长度78.668公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

但总体来看,电网建设还存在诸多短板和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电网建设整体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部分区域电网电源的布局还不到位,海南区缺乏220千伏电源支撑。二是随着各区工业园区内项目的落地建设,部分园区内缺乏第二、甚至第三个220千伏电源点,无法满足安全稳定的用电要求。三是城区用电负荷密集,现有供电设施支撑接带能力弱,供电质量差,安全隐患多。四是10千伏配电网自动化率较低,线路互带率低。五是部分10千伏供电线路较长,电压质量低。此外,新能源发电外送通道不畅,制约了我市电力事业发展。

按照乌海市“十三五”电网建设规划,乌海地区电网建设计划投资49亿元,新建500千伏变电站1座、220千伏变电站7座、110千伏变电站8座。到2020年,500千伏变电站将达到2座,220千伏变电站将达到16座,110千伏变电站将达到30座,11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将达到24813兆伏安。到“十三五”末,乌海市电网仍维持东西两大供电区,东部供电区,形成:千里山~祥和~伊和(金沙湾)~纳林(海勃湾南)~黄河~海厂~乌海、千里山~祥和~伊和(金沙湾)卧龙岗~海厂~乌海以及棋盘井500kV变~棋盘井~乌海(棋盘井侧)地区500/220kV电磁环网,且电磁环网相互嵌套;西部供电区即乌达供电区,形成以乌达北500kV变为中心环形和辐射状供电结构;实现110千伏电网双电源供电,城市核心区电网系统全部满足N-1运行标准甚至达到N-2标准。重要用户实现多电源、多联络供电模式,供电可靠性达到99%以上,用户年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0.5小时;工业园区内的供电能力能充分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实现10千伏配电线路供电半径控制在15公里,城区10千伏配电线路供电半径控制在5公里,实现配电自动化全覆盖;重要场所、医院等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地区实现双电源甚至三电源供电;电动汽车充电站、“煤改电”、清洁能源供电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供电设施逐步配套;农村通动力电、中心村电网改造、乡镇农网改造升级、农村机井通电、新能源转网电项目得到全面推进,充分满足地区居民、工商业、农业新增用电负荷需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可靠用电。

二、强化电网建设规划管理

(一)电力部门要及时编制《乌海市电网及配电网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提前预留变电站、开闭站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实现电网规划与工业、能源、林业、水利、市政、铁路、公路、环保、电信、广播电视等相关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而急需建设的电网项目,规划、国土等部门要依法依规调整相关规划,配合电力部门合理确定电网路径,加快规划许可和用地报批等手续办理。

)电力部门要建立用电负荷预测机制,各区及各工业园区会同市发改、经信、规划及城乡建设等部门,每季度将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重大项目实施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重大变化的信息数据及时通报电力部门,以便电力部门对电网专项规划及时进行评估和修编。电力部门要将修编后的电网专项规划及时报送各区、工业园区和市有关部门,形成顺畅科学的电网建设协调沟通机制。

(四)电网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立项前需与规划部门对接,须告知规划部门电网设施保护范围,以便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电网建设项目取得核准立项批复后,所属地区要根据电网设施保护范围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在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抢种农作物、林木、果树、花草等妨碍电网建设的,电力部门不予补偿,由当地政府依法拆除。同时,电力部门在办理规划手续时要一并提供保护范围,便于规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科学合理避让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要科学合理安排植树绿化工作,所植苗木要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电力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监管责任部门及时进行修剪处置。

(六)加强住宅小区低压电力设计审查和监管力度。电力部门应参与住宅小区的低压电力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切实避免城市住宅小区楼房电气设计和施工存在先天缺陷,最大限度杜绝触电、火灾等安全隐患。

三、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审批进度

(一)电力部门将开展前期工作的电网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及必要性书面征求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收到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开展前期工作(需市规委会研究通过的项目除外)。经审定后的电网建设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未经电力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占用和更改。

(二)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项目原则上以打捆方式进行审批。35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市、区两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发改部门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条件下,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核准(备案)批复。

(三)对于申报资料齐全、属市级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部门在收到相应申报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红线图及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市规委会研究通过的项目除外)。符合城乡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提供规划用地红线、线路走廊红线、道路红线等相关情况,为电网工程顺利施工创造良好条件。

(四)符合用地预审条件、资料齐全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国土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电网项目在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时,应优先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依法依规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和清赔清障工作

(一)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支付划拨用地成本(包括拆迁、征地、收购及安置等费用),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不低于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房屋征收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标准支付。

(二)电网建设项目征(占)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电力部门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合同并支付补偿款。

五、加快电网建设涉及使用林地、跨越等手续办理工作

(一)电网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以及跨越等级公路、铁路、河流、桥梁、矿区等,需办理审批手续的,林业、交通、水务、国土、规划、农牧业、消防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手续办理。对审批材料齐全的,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需要拆除或改建的设施,由电力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改建或补偿。对被跨越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各相关单位不得违规收取各种跨越费、占用费。

(二)架空电网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在能够保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原则上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三)电网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封路或搭设跨越架的,公路、交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若需设绕行便道,由电力部门按公路管理部门要求标准建设绕行便道。涉及穿越公路施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六、加快城区电网入地建设

城区电力设施入地建设项目,坚持“谁主张、谁投资”原则。政府主张的新建和既有电力设施入地改造项目,列入城建部门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由城建部门与电力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电力部门主张实施的电力设施入地项目,列入内蒙古电力公司电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全额投资建设。

城建部门与电力部门要健全沟通机制,城区新建、改造市政道路时,城建部门要统筹考虑电力设施入地通道和安装位置,电力部门确定后列入年度城建计划,电力部门在城市道路修建过程中同步预埋电力管线及设备基础。

七、规范电网建设“破路破绿”管理

电网建设涉及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的,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条件下,城建、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足额缴纳植被恢复费。政府主张的新建和既有电力设施入地改造项目,需要实施道路开挖、占用绿地、砍伐和移植树木的,由有关部门恢复原貌。电力部门主张实施的电力设施入地项目,电力部门分别与城建部门、林业部门签订合同并支付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绿地赔补费和砍伐、移植树木修复费。工程完工后,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道路挖掘修复,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修复。

电网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土方,在符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存放要求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在施工现场按相关要求合理封存,待回填土方施工完毕后,多余土方由项目单位与相关部门按规定要求使用专业运输车辆集中环保清运处理。

八、大力支持小型基建项目建设

小型基建工程是服务地区电力事业的基础工程,各区要高度重视,列入各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进行专项推进。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要支持配合电力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给予小型基建项目大力支持。

九、加强电网建设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革委、经济和息化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林业局、交管部门、乌海电业局等部门为成员的乌海市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革委。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电网建设重要事项,经济和信息化委(机构改革后,随职能相应调整)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区政府及工业园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高效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抓好电网建设工作,为电网建设提供组织保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十、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2018年12月18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军分区

市纪委(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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