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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4-05352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24〕34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4-08-13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08-13 17:12:56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乌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和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3〕32号)

  将“二、支持措施(一)财政奖励2.市、区奖励资金”中内容修改为“2.区级奖励资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补充通知》(内交运输发〔2024〕294号)中关于兑付条件、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以每月为一个周期,次月提出申请,中旬兑现。由区级财政直接拨付至相关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拨付至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区级财政设立网络货运产业奖励专项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全市兑付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二、《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4〕9号)

  删除第六章第四十七条中“(七)伪造、毁灭、隐匿证据,包庇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有意将单项资产损失进行分解、人为降低损失等级”的表述。

  三、《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才赋能科技“突围”工程若干措施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4〕26号)(以下简称《措施》《细则》)

  1.将《措施》第三部分“支持引进培育人才(一)”中“以‘事业编制企业用’”方式引进人才。设立200名人才专项编制,采取‘事业编制企业用’方式服务企业科技人才需求”的表述修改为“畅通人才自由流动渠道。创新人才引进方式,设立200名人才专项编制,服务企业科技人才需求。”

  2.将《细则》第三条中“‘事业编制企业用’方式引进科技人才的具体流程”的表述修改为“引进科技人才的具体流程。”

  3.将《细则》第三条“(二)适用企业”中“以‘事业编制企业用’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表述修改为“畅通人才自由流动渠道,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4.《细则》第三条“(三)工作流程4.期满选岗”中“‘事业编制企业用’基本服务期限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设定为3年”的表述修改为“基本服务期限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设定为3年”。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和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才赋能科技“突围”工程若干措施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和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加快网络货运平台经济发展,培育智慧物流新业态,推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引导带动全市现代物流业降本增效、提质增收,结合乌海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落户,经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并接入交通运输和税务监管平台,且每月网络货运业务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财政奖励

  1.自治区奖励资金。按照自治区相关办法和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区级奖励资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补充通知》(内交运输发〔2024〕294号)文件中关于兑付条件、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以每月为一个周期,次月提出申请,中旬兑现。由区级财政直接拨付至相关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拨付至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区级财政设立网络货运产业奖励专项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全市兑付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二)税务服务

  3.推进税企直连,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发票试点。(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4.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三)金融支持

  5.落实好政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信誉良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降低信贷准入门槛,提升最高授信额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四)交通运输服务

  6.简化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审批流程,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审批程序并转报自治区,主动对接、积极配合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等工作,快审快办,最短时限内完成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审批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7.完善市级网络货运信息服务监测系统,建立接口加快实现与第三方保险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为企业享受保险费优惠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乌海市促进网络货运产业健康发展工作专班,由常务副市长任专班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网络货运发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定期开展调度和量化评价,督促相关单位按期兑现政策奖励资金。各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货运产业健康发展工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制定配套工作措施,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推动我市网络货运高质量发展,形成产业集聚效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成员单位)

  (二)推动协同共治。实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票据流、货物轨迹流等数据“五流合一”,依法查处套取专项资金、虚开发票以及利用垄断地位排斥和限制竞争、发布虚假货源信息、随意压价、拖欠运费、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平台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三)强化宣传推广。大力宣传、积极鼓励推动我市大宗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使用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车辆运输货物,通过平台发布货源,结算运费,提升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货源、运输资源的程度。积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推动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优先注册新能源重卡,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大力发展以网络货运优化升级+新能源重卡后市场开拓为重点的平台经济,推进我市大宗货物运输行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

  (四)本试行措施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乌海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及《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经营投资项目、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  市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对需要市属国有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其落实整改工作要求;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  市国资委指定内设机构作为责任追究机构,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调查、专项调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调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组织开展本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所属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所属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

  (五)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纪检监察机关及司法机关协同配合。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自治区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自治区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十四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物资、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捐赠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七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第十九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第二十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或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第二十一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四)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五)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五条  资产损失以损失资产价值(以人民币为单位)或者对发生损失企业的影响程度为主要依据,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孰低认定,下同)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在200万元及以上至7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上至3%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700万元及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3%以上。资产损失虽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但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导致或即将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的,按重大资产损失标准认定。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法定专业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根据各种证据材料综合研判认定。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生效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对企业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鉴证报告等;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确认。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九条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估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资产损失专项审计的,委托审计费用由市财政予以安排;市属国有企业本级负责资产损失专项审计的,委托审计费用在市属国有企业本级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责任认定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的;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的;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所列情形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上一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1.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2.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1.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2.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有效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有正当理由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生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发现未发现,或发现未按规定进行披露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审计部门有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企业分管负责人承担主管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5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五)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法律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直接责任人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3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同时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分别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市属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第三十九条规定比例扣减年度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3至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四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三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市属国有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四十四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第四十五条  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四十八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五十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市国资委批准。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的程序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三条  受理及初步核实程序如下。

  (一)责任追究机构受理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问题和线索包括:

  1.日常监管中发现的;

  2.企业、相关人员主动报告的;

  3.审计、巡察、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4.上级交办的;

  5.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二)责任追究机构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初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1.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2.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3.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4.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五十四条  责任追究机构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按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分类处置:

  (一)属于市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市国资委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市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报经市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核查程序如下:

  (一)核查的主要任务是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二)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开展核查取证:

  1.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2.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3.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5.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三)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责任追究机构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四)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及时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五)经营投资责任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免职等措施。

  第五十六条  处理程序如下:

  (一)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根据调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形成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二)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市国资委或市属国有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四)市国资委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五十七条  整改要求如下:

  (一)市属国有企业应该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五十八条  对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等党和国家机关已经查明,违规经营投资事实确凿,资产损失金额清楚,有关人员责任认定明确的责任追究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直接开展处理和整改。

  

  第八章  监  督

  第五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市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明确各自职责,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六十三条  责任追究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企业要结合对具体案例的核查处理,在适当范围进行总结和通报;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探索向社会公开责任追究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六十四条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运用力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七条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八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对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乌海市人才赋能科技“突围”工程若干措施

  

  为大力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发展新质生产力,聚焦乌海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引进培育急需紧缺科技人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在乌海市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建立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连续三年给予200万元/年科研经费支持;对取得重大科技转化成果,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建立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连续三年给予100万元/年科研经费支持;对取得重大科技转化成果,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平台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为团队负责人提供200平方米住房(专家公寓)或相同平方米租房补贴。

  二、支持中试平台建设

  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在乌海市建设自治区级以上中试平台,能够提供中试服务、新产品研发、产品技术升级、样品测试、技术人员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且具有三年以上专业化研发和中试公共服务基础的中试平台,取得重大科技转化成果的,按其投资额度的20%给予科研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团队负责人提供150平方米住房(专家公寓)或相同平方米租房补贴。

  三、支持引进培育人才

  (一)畅通人才自由流动渠道。创新人才引进方式,设立200名人才专项编制,服务企业科技人才需求。对全职引进40周岁以下、急需紧缺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预留事业编制,到企业工作并由企业发放薪酬,基本服务期三年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选择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本地购房补贴,不购房的可免费入住我市人才公寓。

  若服务期内引进人才与用人企业协商一致留在企业,编制部门可(提前)收回事业编制,终止三方协议。服务期满可选择事业单位或留在企业工作。选择留在企业工作的,编制部门收回编制;选择事业单位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由组织、编制和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享受购房补贴,给予人才公寓免费使用待遇。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由企业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共同负责。

  (二)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对企业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和硕士,工作1年后分别给予3000元/月、2000元/月补贴,连续补贴24个月,同时享受市、区人才公寓3年免费使用的待遇。对企业新引进的税前年薪在60万元及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技术研发带头人连续三年给予10万元/年生活补贴。

  (三)鼓励企业培育高端人才。对企业新入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资金;对企业培育新当选院士或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资金。

  (四)支持企业建设市外研发基地。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企业在市外建设研发基地,对新建立的市外研发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研发基地须有稳定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及研发投入。可自主支配的研发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年度研发经费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研发成果回乌海转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四、保障实施

  本措施由市科学技术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涉及资金从市、区两级财政研发资金和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及时下达和拨付。本措施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人才赋能科技“突围”工程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发展新质生产力,聚焦乌海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引进培育急需紧缺科技人才,根据《乌海市人才赋能科技“突围”工程若干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创新平台和中试平台(含中试基地)的高层次人才范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国家实验室主任、“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入选者、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等顶尖人才。携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和优秀科研团队来乌海建立国家或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平台(含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或实施重大科研项目的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符合乌海市现代煤化工、硅基新材料、精细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现代能源、可降解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

  给予创新平台或中试平台(含中试基地)建设财政科研经费支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等文件精神,坚持“集中财力、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经审核认定予以拨付。

  对高层次人才的专家公寓或租房补贴事项由组织部门负责。

  第三条  引进科技人才的具体流程。

  (一)引才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或原211、985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适用企业

  聚焦乌海市现代煤化工、硅基新材料产业集群,精细化工产业、冶金建材产业、装备制造产业、现代能源产业、可降解材料产业链群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畅通人才自由流动渠道,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三)工作流程

  1.前期对接。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对接企业开展岗位征集工作,一般为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工艺改造、产品研发、流程优化等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岗位计划。

  2.确定编制。市委编办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岗位计划,报经市委编委研究同意,确定人才专项编制使用数量,将编制预留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乌海市产业技术研究服务中心)。

  3.明确岗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用人企业负责方案制定、公告发布、报名审查、面试测评、体检考察等工作。服务期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日起计算。引进人才确定后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企业安排到岗工作,劳动合同要明确到企业工作期间人员管理、工资待遇等相关权利义务,同时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签订三方补充协议。

  4.期满选岗。基本服务期限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设定为3年。服务期内引进人才与用人企业协商一致留在企业,编制部门可(提前)收回事业编制,终止三方协议。服务期满可选择事业单位或留在企业工作,选择留在企业工作的,编制部门收回事业编制;选择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定岗事业单位根据编制和岗位需求情况与引进人才采取双选方式确定最终工作单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人员管理

  1.考核管理。在企业工作期间,保留引进人才事业编制,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由企业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共同负责。服务期内由企业安排到相应岗位工作,积极搭建工作平台,注重培养使用,鼓励支持创新创造。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晋升或降低职位,但不得调离、借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作出不再留用的决定:

  (1)引进人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2)引进人才不服从企业岗位安排或提前退出服务期的;

  (3)引进人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的;

  (4)其他影响继续使用的情形。

  对企业不再留用的人员,由企业将相关情况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并依法终止三方补充协议,编制部门收回编制。

  2.待遇发放。引进人才在企业工作期间薪酬由用人企业发放,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按照用人企业标准由企业缴纳。

  3.岗位保障。服务期内,引进人才所在企业注销工商注册或关闭破产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根据其所从事专业领域调整到有接收意向的企业工作,并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4.住房保障。购房补贴或人才公寓事项由组织部门负责。

  第四条  企业引进科技人才的工作流程。

  (一)引才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毕业生。

  2.税前年薪在6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技术研发带头人,其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应具有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企业机构部门总经理以上职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验,曾任职企业绩效(净资产收益率)持续3年以上稳步增长,并且全职工作于引进企业。技术研发带头人应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拥有5项以上发明专利,在省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实验室、重大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并且全职工作于引进企业。

  (二)适用企业

  聚焦乌海市现代煤化工、硅基新材料产业集群,精细化工产业、冶金建材产业、装备制造产业、现代能源产业、可降解材料产业链群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三)工作流程

  1.发布通知。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引进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推荐程序、起止时间等。

  2.企业申报。用人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包含学历学位证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用工合同证明以及经营管理成绩证明材料、工资流水、社保、个税及征信报告等证明材料。

  3.初审推荐。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至市科学技术局。

  4.复审公示。市科学技术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复审,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住房保障。人才公寓事项由组织部门负责。

  6.下达资金。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部门从人才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五条  企业培育的高端科技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适用企业和工作流程依照第四条具体内容,申报材料需提供主要成果原件(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或荣誉证书原件;其他可供认定工作参考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市外研发基地的支持条件。

  (一)适用范围

  市外研发基地必须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创新条件,具有良好的国内外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渠道,能为异地研发成果转化落地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保障,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认定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填报相关表格等申报材料,所提交申报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合规。

  2.申报材料审查。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汇总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3.专家评审与考察。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

  4.结果公示。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评审考察意见,确定推荐入选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5.发布认定结果。根据公示结果,对无异议的推荐入选名单发布认定结果,确定认定名单。

  6.下达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奖补资金从财政研发资金中拨付。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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