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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曹刚涉嫌违规占道经营案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666A/2022-0585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曹刚涉嫌违规占道经营案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2-09-01 10:04:1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曹刚涉嫌违规占道经营案
作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成文日期: 打印 保存 关闭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城(滨)罚决字(2021)第01-035

  2.被处罚人单位(人):曹刚

  3.处罚类别:罚款(金额:500元)

  4.处罚决定日期:20211120

  5.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11141455分,滨河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一号码头附近时发现当事人曹刚正在马路上占道经营并造成路面污染,当即取证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工具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11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115日对当事人曹刚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曹刚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罚款缴至内蒙古银行。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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