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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1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711B/2022-01576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生态环境局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概       述: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1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2-01-30 10:25:4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1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作者:生态环境局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1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130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做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130日-20222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73-3998361                              传真:0473-3998361

  通讯地址:乌海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A17窗口                邮编:016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内蒙古三维新材料有限公司BDO一体化项目

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

内蒙古三维新材料有限公司

内蒙古信中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三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总投资436600万元,其中环保设施投资54162.84元,环保设施投资占总投资12.41%

1)项目名称:内蒙古三维新材料有限公司BDO一体化项目;

2)项目性质:技术改造;

3)建设地点: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

4)建设规模:乙炔原料装置36t/a;乙炔装置10t/a;甲醛装置72t/a1,4-丁二醇装置30t/a;甲醇制氢装置2.4Nm3/h;可降解塑料PBAT(聚对苯二甲酸-己二酸丁二酯)装置10t/a;高端聚醚材料PTMEG(聚四氢呋喃)装置6t/a;废硫酸处理装置3t/a;各装置年操作时间8000小时,即333天。

5)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项目新增劳动定员500人,年工作8000h333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及辅助系统实行四班制,每班8h,管理及后勤人员为白班制。

6)项目组成:主体工程:乙炔原料装置36t/a;乙炔装置10t/a;甲醛装置72t/a1,4-丁二醇装置30t/a;甲醇制氢装置2.4Nm3/h;可降解塑料PBAT(聚对苯二甲酸-己二酸丁二酯)装置10t/a;高端聚醚材料PTMEG(聚四氢呋喃)装置6t/a;废硫酸处理装置3t/a,同时,配套建设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

一、废气

1)乙炔原料装置中含尘废气处理

乙炔原料装置中有组织废气产生环节主要是石灰石筛分粉尘、石灰石上料粉尘、石灰窑尾气、石灰窑窑底粉尘、兰炭地仓粉尘、兰炭烘干炉炉前上料粉尘、兰炭干燥尾气、兰炭烘干炉底粉尘、兰炭筛分粉尘、石灰筛分粉尘、配料站上部石灰石粉尘、配料站上部石灰石粉尘、配料站上部兰炭粉尘、配料站上部兰炭粉尘、配料站下部混料粉尘、配料站下部混料粉尘、密闭炉投料粉尘、密闭炉出料粉尘、密闭炉炉气,其中密闭炉炉气送兰石灰窑燃烧处置,其余污染源颗粒物分别采用布袋除尘器降低污染物量

根据工程分析石灰窑烟气产生速率为37.5kg/h,产生浓度为735.3mg/,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均在99%以上,则颗粒物排放速率为0.375kg/h以下,排放浓度为7.353mg/以下,颗粒物分别经过其30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

兰炭干燥尾气颗粒物产生速率为68.5kg/h,产生浓度为2328.8mg/,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均在99%以上,则颗粒物排放速率为0.685kg/h以下,排放浓度为23.288mg/以下,颗粒物分别经过其30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规定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mg/m³

石灰石筛分粉尘、石灰石上料粉尘、石灰窑窑底粉尘、兰炭地仓粉尘、兰炭烘干炉炉前上料粉尘、兰炭筛分粉尘、石灰筛分粉尘、配料站上部石灰石粉尘、配料站上部石灰石粉尘、配料站上部兰炭粉尘、配料站上部兰炭粉尘、配料站下部混料粉尘、配料站下部混料粉尘、密闭炉投料粉尘、密闭炉出料粉尘产生速率为54.2kg/h~227.7kg/h,产生浓度为5420mg/~14081mg/,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均在99.5%以上,则颗粒物排放速率为0.271kg/h~1.14kg/h以下,排放浓度为27.1mg/~70.4mg/以下,颗粒物分别经过其2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颗粒物120mg/、排放速率≤14.45kg/h,达标排放。

兰炭烘干炉炉底粉尘产生速率为174.0kg/h,产生浓度为8700mg/,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均在99.5%以上,则颗粒物排放速率为0.87kg/h以下,排放浓度为43.5mg/以下,颗粒物分别经过其30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颗粒物120mg/、排放速率≤23kg/h,达标排放。

2乙炔发生装置含尘废气处理

乙炔发生装置含尘废气主要为粗料仓粉尘、电石渣仓底部粉尘、电石渣仓顶部粉尘。

粗料仓粉尘产生速率为39kg/h,产生浓度为1500mg/,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均在99.33%以上,则颗粒物排放速率为0.260kg/h以下,排放浓度为10mg/以下,颗粒物经过其26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颗粒物120mg/、排放速率≤16.16kg/h,达标排放。

电石渣仓底部粉尘产生速率为30kg/h,产生浓度为1500mg/,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均在99.33%以上,则颗粒物排放速率为0.2kg/h以下,排放浓度为10mg/以下,颗粒物经过其2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颗粒物120mg/、排放速率≤14.45kg/h,达标排放。

电石渣仓顶部粉尘产生速率为3.8kg/h,产生浓度为6509mg/,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均在99.84%以上,则颗粒物排放速率为0.006kg/h以下,排放浓度为10mg/以下,颗粒物经过其29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颗粒物120mg/、排放速率≤21.29kg/h,达标排放。

3PBAT装置含尘废气处理

PBAT装置含尘废气主要为PTA拆包系统尾气、AA拆包系统尾气、PTA投料系统尾气、AA投料系统尾气、淋洗塔尾气、PBAT气力输送系统尾气、热媒炉尾气。

PBAT装置含尘废气主要为PTA拆包系统尾气、AA拆包系统尾气、PTA投料系统尾气、AA投料系统尾气、PBAT气力输送系统尾气颗粒物产生速率为7.5kg/h~30kg/h,产生浓度为15000mg/,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均在99.9%,则颗粒物排放速率为0.0075kg/h~0.03kg/h,排放浓度为15mg/,颗粒物分别经过其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达标排放。

淋洗塔尾气、热媒炉尾气产生量及产生浓度较小,可直接满足排放标准,达标排放。

4)煤炭储运废气处理中心

煤炭储运粉尘包括筒仓粉尘与缓存仓粉尘,产生速率为3kg/h~12kg/h,产生浓度为1500mg/,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均在99%以上,则颗粒物排放速率为0.03kg/h~0.12kg/h以下,排放浓度为15mg/以下,颗粒物分别经过其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颗粒物120mg/、排放速率≤5.9kg/h,达标排放。

5)焚烧系统含尘废气处理

焚烧系统中焚烧炉颗粒物产生速率为248kg/h,产生浓度为4006mg/,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均在99.5%以上,则颗粒物排放速率为1.24kg/h以下,排放浓度为20mg/以下,颗粒物分别经过其50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颗粒物≤30mg/,达标排放。

6)废硫酸处理装置

废硫酸处理装置中脱气罐净化尾气中颗粒物产生量较少,产生浓度为10mg/产生的浓度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6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废气经排气筒直接排放,且达标排放。

  1. 甲醇制氢装置

甲醇制氢装置中的导热油炉产生的SO2NOx、烟尘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排放,排放浓度分别为5.65mg/32.7mg/7.5mg/,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达标排放。

8)动力站废气处理

动力车间拟建设2×350t/h循环流化床锅炉(一用一备)。

拟采用SNCR-SCR联合脱硝装置+烟气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进行烟气净化。烟气经净化后经100m高、内径4.5m的烟囱排放。采用上述处理措施后,本工程烟尘、SO2NOx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分别为7.81mg/m331.26mg/m323mg/m30.014mg/m3。烟尘、SO2NOx均满足《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超低排放水平10mg/m335mg/m350mg/m3,汞的排放均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2的排放限值要求0.03mg/m3

8)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来石灰石库无组织粉尘、石灰库无组织粉尘、兰炭库无组织粉尘等,主要控制措施如下:

a.加强生产期设备管理,减少物料流出量,严格控制装置区动、静密封点泄漏率,同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操作工人的岗位巡逻检查制度,发现泄漏及时消除;

b.项目石灰石、兰炭、石灰原料存储在原料库,原料存储料库均为全封闭料库,除兰炭库外,其他原料库通过洒水降尘等措施来减少粉尘产生量,原料运输均通过密闭运输皮带,通过以上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c.项目外购石灰石、兰炭等原料数量较大,采用公路运输时要求覆盖篷布,避免产生扬尘对公路沿线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d.项目兰炭筛分产生的兰炭粉和干燥装置产生含炭粉尘装袋回收综合利用,装袋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做好抑尘工作,炭粉及时清运,严格防止炭粉泄漏污染环境;

e.除尘装置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100%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当炉气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通过以上措施,本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厂界颗粒物浓度限值1.0mg/m³的要求。

二、废水

项目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工艺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废水和脱盐水站、动力站以及循环水站外排污水。工艺废水主要包括制氢装置、乙炔装置、BDO装置PTMEG装置PBAT装置等工艺废水,主要成份为甲醇、丁醇、COD等。脱盐水站、空分、动力站和工艺循环水站外排污水含有少量SS及盐类,属清净废水。BYD冲洗废水、BDO树脂再生水、PTMEG高浓度污水,PBAT污水设置管道,进入甲醛预处理池,生活污水经格栅预处理后进入污水综合调节池。本项目拟设置一座污水处理场,包括污水处理单元,回用水处理单元,零排放单元。

采用上述污水处理工艺与回用水单元处理工艺后,混合后的产水水质应达到中油《炼油化工企业污水回用管理导则》表3-2标准,后作为循环水和生产补水回用。

三、固体废物治理措施

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包括:厂外综合利用(外售)、园区渣场填埋及厂内资源化利用。

石灰石筛分除尘灰、石灰石筛分筛下物料、石灰石上料除尘灰、石灰窑烟气除尘灰、石灰窑窑底除尘灰、石灰筛分除尘灰、石灰筛分筛下物、配料站石灰除尘灰、配料站兰炭、石灰混料除尘灰、密闭炉投料系统除尘灰电石渣料仓布袋除尘器除尘灰作为建筑材料外售于水泥厂或建材厂;兰炭(湿)地仓除尘灰、兰炭(湿)上料除尘灰、兰炭烘干炉炉底除尘灰、兰炭(干)筛分除尘灰、配料站兰炭除尘灰、密闭炉除尘灰、兰炭(干)筛分筛下物作为兰炭烘干燃料;密闭炉出料除尘灰、电石粗料仓布袋除尘器除尘灰送乙炔发生装置;兰炭烘干烟气除尘灰、兰炭烘干灰渣、废耐火材料、脱硫产物、锅炉炉渣、锅炉飞灰、除尘器除尘灰、除硬高密池污泥送固废填埋场;残电极外售于碳素厂;乙炔发生器电石渣部分用于动力车间锅炉脱硫,其余作为建筑材料外售;ECS催化废催化剂、甲醇转化器废催化剂、PSA吸附塔废吸附剂、TSA吸附塔废吸附塔不在危废名录中,暂定性为一般固废,但是按危险废物管理,外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待项目实际运行后鉴别认定;拆包站废原料回用于生产;沉淀池煤泥作为锅炉燃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返回筒仓内;空气纯化废吸附剂(废分子筛)、废氧化铝由厂家回收;生化池有机污泥送锅炉焚烧。

生活垃圾送至园区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

各一般固废合理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焦油罐排出有机废液、丁醇塔废液、反应釜废油等有机废液属于HW11HW49类别,送焚烧炉焚烧处置;其余危废主要类别包括HW09HW13HW18HW34HW46HW50,该部分危废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各危废合理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噪声

本项目的噪声源主要有给料机、破碎机、分离器、过滤机、各类风机、各类大功率泵体、汽轮机、压缩机、空压机和空分装置的管道噪声等,噪声值在90110dBA)范围内。为了保护好车间工人的身体健康,同时减少对厂区环境的污染,采取消音、减振、隔声等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后,厂区噪声源衰减到厂界后噪声值大大减小,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项目采取的噪声治理措施具有可行性。

  • 总量指标

11    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

类别

污染物

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值(t/a

废气

二氧化硫

226.17

氮氧化物

271.3

烟粉尘

152.4

挥发性有机物(VOCs

265.04

六、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产业政策和规划的相符性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BDO一体化项目,主要为乙炔原料装置、乙炔生产装置、甲醛装置、BDO生产装置、制氢装置、PBAT装置、PTMEG装置。

乙炔原料装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相关规定,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属于限制类;而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被列为禁止类,本项目采用454000千伏安的密闭电石炉,不属于禁止类,而本项目36万吨电石的产能是由原乌海神雾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乙炔化工新工艺40万吨/PE多联产示范项目中120万的电石产能变更过来的,不属于新增产能(详见附件6)。

乙炔生产装置、甲醛装置、BDO生产装置、制氢装置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

PBAT属于可降解塑料,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中第十一、石化化工第10款:乙烯-乙烯醇共聚树脂、聚偏氯乙烯等高性能阻隔树脂,聚异丁烯、乙烯-辛烯共聚物、茂金属聚乙烯等特种聚烯烃,高碳α烯烃等关键原料的开发与生产,液晶聚合物、聚苯硫醚、聚苯醚、芳族酮聚合物、聚芳醚醚腈等工程塑料生产以及共混改性、合金化技术开发和应用,高吸水性树脂、导电性树脂和可降解聚合物的开发与生产,长碳链尼龙、耐高温尼龙等新型聚酰胺开发与生产属于第一类鼓励类。

PTMEG为聚四氢呋喃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据调查,该项目已取得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项目的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为:2108-150303-04-01-734224说明本项目也符合地方产业政策。

2)本项目与园区规划符合性

根据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总体规划(2012-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相关内容,该园区功能定位为国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示范区;全国重要的精细化工和聚氯乙烯深加工基地;自治区非资源型产业转移承接重点示范园区;小三角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支撑乌海市经济再次腾飞的工业核心区;国家级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该园区分为产业集聚区北区和南区。产业集聚北区重点发展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塑料制品加工、模具及金属加工、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六大产业。产业集聚北区作为支撑乌海市转型发展的核心区,将重点发展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塑料制品加工、模具及金属加工、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六大产业,打造若干优势低碳产业集群,成为区域性低碳经济高地。产业集聚北区主要包括7个产业组团:化工新材料产业组团、精细化工产业组团、塑料制品加工产业组团、模具及金属加工产业组团、光伏中下游产业组团、高新技术产业组团和机械装备制造及零部件产业组团。园区产业布局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打造两大主导产业集群,包括高端精细化工和新型材料加工;二是培育三大战略性产业,包括装备制造、新能源产业、搞技术产业,其中装备制造业主要包括:煤矿机械及零部件、运输机械和特种工程机械、节能环保设备、风电装备、模具产业、钢铁加工、金属镁及镁合金加工、金属合金及下游、小五金制造。

内蒙古三维新材料有限公司BDO一体化项目,主要生产1,4-丁二醇、PBATPTMEG属于化工新材料,位于集聚区北区,位于化工新材料产业组团,符合园区产业定位,选址合理。

3)本项目选址合理性及环境可行性

项目所在地内蒙古及周边地区兰炭、石灰石资源丰富,内蒙古广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甲醇,距离本项目仅3.6km。因此,本项目原料来源是有保证的。

本工程厂址周围500m范围内没有居民、学校等敏感点,用地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本项目距离最近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10.54km,距离黄河为8.6km。本项目按照环评规定的各种污染防治措施建成投产后,各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评价认为在严格执行环评规定的各项措施并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严格管理的情况下,拟选厂址从环境角度分析可行。

2.厂址选择

内蒙古三维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址位于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厂址东侧为原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侧、西侧、北侧均为空地。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60hm2

3.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根据《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经过环境影响分析,各项污染物均能够达标排放。

4.环境风险

通过危险性识别本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由于位于工业园区内,周边为其他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目标距离较远,且通过风险预测本项目环境风险可接受,通过环境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能够将本项目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七、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已由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1217日予以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厂址选择合理;采用的环保标准正确,其污染防治措施全面可行并达标排放。被调查公众无反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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