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的通告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144108/2022-0712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的通告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2-10-12 15:05:1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现就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1.禁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严禁采取抬高等级等手段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价格;
6.严禁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
7.严禁在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
8.严禁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发现经营者存在以上价格违法行为的,一律从重从快处罚。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力度,对经营主体存在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反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全力保障我市商品价格秩序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应有力量。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若发现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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