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碰右侧滑开
标       题 关于印发乌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年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3-01078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23〕3号
发文机构 市农牧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3-02-10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2-10 11:25:0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乌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年版)的通知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年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5

  1.5 疫情分级   6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8

  2.1 应急指挥机构   8

  2.2 专家委员会   13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与报告   13

  3.1 风险防控   13

  3.2 监测   14

  3.3 预警   14

  3.4 报告   14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16

  4.1 响应原则   16

  4.2 前期处置   17

  4.3 响应分级   17

  4.4 响应措施   19

  4.5 安全防护   22

  4.6 响应终止   22

  5 善后处理   22

  5.1 后期评估   22

  5.2 恢复生产   23

  5.3 灾害补偿   23

  5.4 抚恤和补助   23

  5.5 社会救助   23

  5.6 表彰奖励   24

  5.7 责任追究   24

  6 应急处置保障   24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24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24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26

  7 预案管理   26

  7.1 编制   26

  7.2 评估与修订   26

  7.3 培训和演练   27

  7.4 宣传与教育   27

  7.5 管理和备案   28

  7.6 解释部门   28

  7.7 实施时间   28

  附件:1.名词术语及相关表述说明   29

            2.乌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3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全面提升预防、控制 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严格控制和减轻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对养殖业、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 物疫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 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2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 化、消灭相结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应急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开展疫情监测及预警预报、风险评估,紧密依靠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全民防疫、群防群控。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 情实行分级管理,重大、较大疫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一般疫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 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体系、反应机制和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协同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 单位要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通力合作、功能齐全、资源共享、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1.5 疫情分级

  自治区启动重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响应且涉及我市时,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我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三级,即重大 (I 级)、较大(Ⅱ级)、 一 般(Ⅲ级)。

  1.5.1 重大 (I 级)突发动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 日内,全市3个区均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 日内,全市3个区均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3个区均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21 日内,全市3个区均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 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区,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6)自治区农牧厅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 较大(Ⅱ级)突发动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21 日内,全市有2个区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 日内,全市有2个区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2个区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21 日内,全市有2个区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区,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6)市农牧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3 一般(Ⅲ级)突发动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一类疫病在1个区内发生疫情,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 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1个区,且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区农牧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牧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 决定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1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发生疫情时,市动物疫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处置工作;研究应对策略和措施,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及各区做 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相关 工作。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 管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室分管县处级领导、市农牧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疫情时,市动 物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动转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在市 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 关决定事项;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发挥 运转枢纽作用,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具体 负责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和实施工作,及时向市委、 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指导和协助各区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生产恢复等工作。市应急办主任由市农牧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网信办,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健  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市邮政管理局、乌海海关、呼铁局乌海车务段、中国银保监会  乌海银保监分局、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乌海机场等部门单位。

  2.1.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注重了解领 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表现,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奖惩、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管、管理和引导;积 极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宣传疫情防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农牧局争取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动物防疫体系和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主要支持基层完善兽医实验室、动物卫生

  监督检查站、冷链体系等设施设备。

  市科学技术局: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 处置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重大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支持动物

  疫病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发共享力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和联系生产企业,组织协调突发重 大动物疫情救灾装备、药品、防护和消杀用品的生产,做好生产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组织做好疫区社 会治安秩序维护,配合做好疫情处置等工作;指导地方公安机关 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恶意传播造谣的行为。

       市财政局: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保证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督促区财政部门落实疫情处置所需的各项经费保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 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疫情防控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交通运输局:优先组织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人员和物资;配合农牧及交管部门做好公路等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督 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由属地政府同意后,为农牧部门的防疫专用车辆办理临时特别通行证明。

  市农牧局:承担市应急办职责;牵头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依 法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组织制 定疫情防控措施;负责疫情报告管理,并向有关地区、部门通报疫情相关情况;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响应措施建议。

       市商务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监控。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开展人间疫情监测及防治工作;协同开展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控;做好人畜共患病有关知识的宣传。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保证政令畅通、指挥有效;配合协调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根据工作需要,对因疫情受灾的群众开展生产救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 好疫区、受威胁区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排查 工作,严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肉类制品,严防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流入市场;配合农牧、公安部门对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染疫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依法依规开展应急处置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 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 围和迁徙动态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 监测工作;配合农牧部门开展涉及野生动物的疫情溯源与处置工 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邮政管理局:督促邮政、快递企业严格执行“三项制度” (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乌海海关: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 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 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加大打击 走私力度,依法处置非法入境的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国际运输工具消毒以及餐厨剩余物的无害化处理,严防境外疫情传入。

  呼铁局乌海车务段:做好铁路、车站、班列动物疫情防控工 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安全、快速运送疫情应急处置 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配合农牧部门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堵截、检疫,防止疫情扩散。

       中国银保监会乌海银保监分局:指导各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政策开展畜禽保险业务,监督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病死畜禽的保险赔付工作。

  乌海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 作;组织做好系统内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协调驻地部队等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市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乌海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现场的控制工作。

  乌海机场:加强国内航班运输管理和动物疫情报告,强化信 息交流互通;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安全、快速运送疫情 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机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配合农牧部门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堵截、检疫,防止疫情扩散。本预案未明确职责的其他部门单位,要服从市指挥部统一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专家委员会

  市指挥部组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负责对疫情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意见建议,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风险防控

  市应急办、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日常突发重大动物疫病 风险评估机制,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风险早期监测和识别能力,依 法对各类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动 物疫病高风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析、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各级农牧部门要对可能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3.2 监测

  市应急办、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 和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的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市农牧局要会同卫生健康、林草等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3.3 预警

  各级农牧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传播规律和特点,通过危害确认、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信息交流,分析其传入和发生的风险、危 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个预警级别。

  (1)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2)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3)自治区发出预警时,市、区两级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4)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4 报告

  3.4.1 需要报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报告:

  (1)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

  (2)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新传入动物疫病;

  (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4)二、 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动物疫病的寄主范围、致病性以及病原学特征等发生重大变化;

  (6)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

  (7)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3.4.2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 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牧部门或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 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3.4.3 报告方式和内容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 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农 牧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农牧部门应当设立疫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市动物疫情举报电话:0473—3998704)。报告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 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情处置进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进行首报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周进行后续报 告;疫情被排除或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应当进行最终报告。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按照快报程序上报。

  3.4.4 首次报告时限和程序

  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2年版)》规定,发现可疑动物 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 可请自治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送所在地农牧部门。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本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确诊。市、区两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成员单位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本级应急办通报相关情况。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动态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 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 扩大的疫情,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直至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当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农牧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 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 施,防止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同时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前期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事发地指挥部进行前期处置,根据流行 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风险等情况。在对疑 似疫情报告的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 产品、饲料及相关物品移动,在采样后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 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 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疑似污染的物品(包 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3 响应分级

  4.3.1I 级响应

  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 I 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应急办进入 I 级应急响应状态,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机制进行处置。

  4.3.2Ⅱ级响应

  确认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后,市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 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应急办进入Ⅱ级应急响应 状态,协调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疫情发生 地区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应急处 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发生疫情的辖区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3.3Ⅲ级响应

  确认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后,区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区人民 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 各自职责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应急办视情况向疫情发生地区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3.4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 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经营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 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当根据当地天然屏障(河 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 境、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溯源、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4.4.2 封锁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由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按照 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 水源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农牧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 政区域时,由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4.3 应急处置

  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人民 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 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

 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饲养圈舍、场地环 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应 当按照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屠宰加工场所或动物交易场所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2)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人民 政府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 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 相关产品调出。关闭动物交易场所。对养殖场户、动物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动物,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  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农牧部门监督下, 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3)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调出调入,关闭 动物交易场所。疫情发生地农牧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养殖场户全面 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 措施。受威胁区内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暂停屠宰活动,并彻底 清洗消毒,经当地农牧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动物产品检测,由疫 情发生地的上一级农牧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4)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 生地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

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疫情排查监测。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 情发生前至少1个月以来疫点动物调入调出、动物病死情况、饲 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 亡的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 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 加大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动物异常发病和死 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照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疫情通报。加强联防联控,市指挥部向各区、有关部门 或其他地区通报疫情情况,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流行后, 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启动人群监测、排查、防护等措施,阻断向人群传播蔓延。

  (7)疫情溯源。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前至少1 个潜伏期 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 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 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

况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免疫接种。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所在地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分别对受威胁区—疫区—疫 点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定期对免疫畜禽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4.5 安全防护

  为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 同的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6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疫区内所有的 染疫动物、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的条件。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 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后公布,并向自治区农牧厅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牧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 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批准后公布,并向市、自治区农牧部门报告。上级农牧部门可根据下级农牧部门的请示,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牧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 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 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牧部门。

  5.2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批准后,在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应急性措施,并根据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有序开放农贸(集贸)市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有关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  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5.4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 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 区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5.6 表彰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7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 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以及 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6 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调发 展改革、农牧、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科技、通信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数字化监管和监测能力,将车 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办、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 置预备队,具体实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 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疫情处 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牧、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武警等部门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严密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通过道路 运输环节传播扩散的同时,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和相关 重点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科学规范地设置公路防疫检查卡点,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分类精准实施车辆通行

管控。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 监测,负责在疫情处置过程中的人间突发疾病的救治并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当协助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疫区的 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维护好疫区社会治安秩序,并协助农牧部门设卡,堵截外疫传入。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农牧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 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当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方。储备物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 品、器械、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疫情处置装备和车辆、通讯工具。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制定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计划,做好物资采购、储备、更新、补充。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 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企事业单位、各级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由本级人民政府确认, 负责本级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

  本预案由市农牧局牵头编制。市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 评估与修订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 培训和演练

  各级农牧部门应当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 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 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 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农牧部门应当每 三年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不断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4 宣传与教育

  市应急办、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 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7.5 管理和备案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并组织实施,同时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7.6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7.7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乌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乌海政发〔200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术语及相关表述说明

 2. 乌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1

  

                                                                                                                                                                              名词术语及相关表述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 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 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自治区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传贫、马鼻疽等在自治区曾经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 一般为患病动物所在的嘎查村、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 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边缘向外延伸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3年版)的通知.pdf

上一条:

下一条: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8992631,邮箱:whdsj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