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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及 奖惩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15 16:21:0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内政发〔2014〕10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2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内政发〔2014〕108号),加强全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发布重点领域的诚信行为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建立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主要围绕食品药品安全、 工业企业节能任务完成情况及建筑企业信用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信用评级、纳税、经营、企业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履行等九类情况,发布诚信“红黑名单”,信用评价企业等社会法人。

其他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本行业的 “红黑名单” ,视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一)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发布食品药品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企业产品质量情况、经营异常企业名录。

(二)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环保企业诚信情况。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工业企业节能任务完成情况。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建筑市场诚信情况。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

(六)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布企业纳税信用情况。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情况。

三、组织分工

牵头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和人行乌海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文明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乌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安监局、市金融办、乌海车务段、乌海机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纠风办、市扫黄打非办、市食安办、市工商联、人行乌海中心支行、市银监局、乌海日报社、乌海广播电视台、乌海电信分公司、乌海移动分公司、乌海联通分公司。

(一)市信用办负责完善乌海市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平台,收集、 整理市直各有关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并录入到乌海信用信息网,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功能。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及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所属行业企业的上榜、发布标准,并上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三)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发布诚信“红黑名单”,加大诚信建设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四、诚信“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制度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自身工作平台及时更新发布有关信息,同时上报诚信“红黑名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后,市信用办在乌海信用信息网发布。市委宣传部、市信用办视情况组织召开诚信“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

五、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一)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相关规定表彰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 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 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奖励各类守信自然人及企业,并在住房、 养老、就业、教育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二)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环保、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 商务、税务、工商、银行和法院等领域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 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并在资金、政策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和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结合监管对象的信用类别,使守信者受到奖励。

(四)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区信用奖励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

六、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一)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专项资金安排、 政府资金补贴、定期检验、评先评优、信贷安排等工作中, 应将社会法人信用信息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惩戒。

(二)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 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并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三)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 对违规的失信者,视情节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 行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四)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力度,发挥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的积极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五)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区信用惩罚联动,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信用信息中有不良记录的社会法人,视情节可采取下列措施。

1. 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2. 三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撤销已授予的荣誉称号。

3. 两年内限制或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和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

4.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化建设。

(二)注重沟通,加强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认真配合做好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和各行业间沟通衔接工作,在具体奖惩措施上实现结果互认。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诚信“红黑名单”信息联络员实时跟进落实,认真总结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发布及应用情况,及时报送市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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