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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08 08:52:26 作者: 来源:民委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规范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

(二)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三)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志、指路标记、机动车辆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界牌、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

(五)行政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其他社会市面用字需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检查、监督工作,并负责指定承担社会市面用文翻译、书写、制作的部门。

第五条 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与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一)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对没有提供店铺牌匾规范使用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式样的,不予审批;

(二)综合执法部门对蒙汉两种文字没有并用,蒙汉文字比例不相等、译文不准确、书写不规范及蒙汉文制作材料不相同的门牌、牌匾,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不改的,强行摘除;

(三)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时,对建筑设施上需要用文字表示的标志,应要求设置者在设计时必须按蒙汉两种文字设计,对不按要求设计的,不予审批;

(四)公安部门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机动车辆不予年检;对不经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译字刻制公章的,不予批准;

(五)交通部门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交通标志、指路标记,不允许设置;

(六)电视台对没有规范使用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社会市面活动画面,不予宣传报道;

(七)印刷厂家对没有提供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文件头、信封、信纸、奖状、证书等不得印刷。

第六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必须使用规范用字,其书写、制作、挂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横向书写的,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纵向书写的,蒙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书写的从左向右,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蒙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分别书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五)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相等,比例1∶1,制作的材料相同;

(六)蒙汉翻译准确,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第七条 从事翻译、书写、制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批准。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社会市面用文翻译、书写、制作的由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经过批准,但不按规定进行制作,并经警告不纠正的,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制作资格。

 第八条 翻译蒙文要按照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委员会审定统一使用的名词术语进行翻译。蒙文译文,须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翻译审定。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乌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乌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乌海市蒙古语文社会用文暂行规定》(第八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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