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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8-04-18 09:04:38 作者: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覆盖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1640*80%=1312元/月),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1640*70%=1148元/月)。

累计缴费满10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发20%。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发8%。

【享受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申领程序】: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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