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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乌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3 16:19:17 作者: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救助有关政策,修订《乌海市社会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民政部门主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低保资金、低保对象价格、取暖等各项生活补贴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五保供养资金、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救灾资金。

第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切实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救助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社会救助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四)其它资金。

社会救助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比例负担社会救助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

第五条 每年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救助人数和救助水平,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救助水平调整、救助对象增加等情况,需调整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年终结余的社会救助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年终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当年总额的15%;低保资金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当年总额的10%,经各区政府批准,可将上年度低保结余资金的10%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八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救助。

(二)医疗救助资金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后的医疗救助,发放日常医疗补贴,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重特大疾病慈善救助专款用于患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慈善医疗救助。

(四)五保供养资金用于农区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救助。

(五)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政策的城市困难居民。

(六)救灾资金用于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受灾人员伤病救治;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救灾物资及救灾专用设备采购、储存及运输。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上级下达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账管理,实行专项调拨、阳光运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专账下开设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救灾救济等社会救助资金分账,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批准的社会救助资金预算,编制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社会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增发或补发手续。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纳入城市居民“一卡通”统一发放或财政代发,资金代发的金融部门应标注资金发放项目及金额,防止社会救助资金与其他惠民补贴混淆。

第十四条 救灾资金发放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现金发放方式,现金发放中要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资金从救助对象批准享受社会救助之日开始定期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推迟、拖欠和克扣。低保资金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农区五保人员供养资金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发放到户。其他救助资金坚持方便、救急的原则,自救助对象批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根据资金从计划分配、拨付,到发放所需时间提前向财政部门提交下月(季)资金分配计划,并与财政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将社会救助告知工作纳入财政“一卡通”手机短信告知平台,在工作完成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批准、续保、清退时间,救助标准及资金发放时间、金额等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救助对象或救助对象代理人(监护人)。为确保信息接收,每次信息应发布2次以上,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发布记录。

第十八条 各区民政部门及镇(街道)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定期与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对账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民政、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滞留和挪用。

第二十条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内容的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管理的跟踪问效机制,每年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发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依据社会救助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乌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乌财社[2014]372号)同时废止。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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