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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11 00:00:00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浏览次数:

 

 

 

 

 

政公办字〔201210

 

乌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乌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乌海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     

 

 

 

 

 

 

乌海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条例》中规定的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内容;

(二)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资金、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乌海市政府门户网、乌海市政务公开网、政府公报、公示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政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形成日期等内容。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市档案馆、图书馆、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期限另有规定的,其规定。

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各行政机关应按照条例要求,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主题词: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  通知

乌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125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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