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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晕机
晕机和晕车、晕船等一样,医学上统称为运动病。晕机症状因人而异,有轻重之分。轻者表现为头错,全身稍有不适、胸闷、脸色绯红。重者则脸色苍白发青、头痛心慌、表情淡漠、微汗。更严重的会出现浑身盗汗、眩晕恶心、呕吐不止等难以忍受的痛苦。
造成晕机病的因素很多,飞机颠簸、起飞、爬高、下降、着陆、转弯、心情紧张、身体不适、过度疲劳等。
一般正常健康者和有轻微晕机病的人,重坐MD-82以上的现代化大型客机,都不会发生晕机。
严重晕机病人,若能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可以避免和减轻晕机症状。
1、乘机前的头一天晚上,保证充足的睡眠休息,第二天乘机有充沛的精力。
2、应在飞机起飞前1小时,至少也要提前半小时口服晕机宁。
3、尽量挑选距发动机较远又靠近窗的座位,能减少噪音和扩大视野。
4、在空中应昼做一些精力集中的事和活动。如看书、聊天、听音乐等。
5、保持空间定向是十分重要的。视线要尽放远,看远处的云和山脉、河。不要看近处的云。
6、一旦发生晕机,在较轻的情况下,仍然不要中断集中精力的事和定向远眺,如果较重,应该安静、坐稳,最好是你仰卧、固定头部。
7、防止条件反射。发现左邻右舍的旅客,有迹象要呕吐应立即离开现场,避开视线。
旅游索赔ABC
一、投诉索赔范围
1、因旅行社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旅游者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2、因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
二、赔偿请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应是旅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旅行社;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
4、有证据材料;
5、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三、投诉的时效和期限
旅游者向各级质监所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三个月。时效期限从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不予受理。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已经2001年4月25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何光暐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
第五条
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六条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
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 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可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附加保险事宜。
第四章
投保和索赔
第十二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采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十五条 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旅行社应当选择保险业务信誉良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有保险代理
人资格的旅行社或直接从保险公司自愿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7年5月13日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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