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投诉12369――为民解忧愁
受理范围:
(一)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生产和经营或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列入限期治理计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五)责令停业、关闭的“十五土小”死灰复燃的;
(六)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七)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八)在禁燃区违反规定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九)在居民区或者邻近居民区的场所从事经营性喷漆或者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
(十)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十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十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十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十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十五)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十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十七)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
(十八)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禽畜、网箱围网养殖的;
(十九)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受理电话:12369
受理地点:市环保局办公楼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