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发展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在能源、煤化工、盐碱化工、冶金工业和建材工业等范围内,大力发展生态工业,实施清洁生产,实现资源消耗及废物排放减量化、产品再利用、废物资源化,结合乌海市实际,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及行业间产品、废物代谢链,特制订本标准。

二、鼓励和支持各企业开展有关循环经济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推广和应用循环经济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

 

第二章   试点企业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在地区经济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有行业示范作用。

二、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

三、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排污防治措施或已经达标排放。

五、能够按时足额交纳排污费。
       

第三章  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业企业标准

一、煤炭开采、焦化行业发展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标准

基本符合下列链条的企业,可以选作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企业。

               中煤、煤矸石利用,不贮存

 

原煤     洗煤    精煤     焦炭     煤气利用,不散放    焦油、粗苯回收     废水循环利用

煤矿开采企业生产的原煤,作为洗选企业原料生产精煤,精煤送焦化企业生产焦炭。洗混煤、中煤和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或提供给其它企业利用,不贮存。焦炉煤气作为锅炉燃料或用作其它工业企业、居民燃料,不散放。焦油、粗苯进行回收利用。废水经处理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二、电力行业发展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标准

基本符合下列链条的企业,可以选作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企业。

中煤、煤矸石

 


原煤     发电    粉煤灰   制砖、水泥等   利用中水或水循环

电厂使用中煤、煤矸石占到燃料的80%以上。利用粉煤灰或提供给其它企业使用粉煤灰制作砖、水泥或其它合理利用途径,不再产生废物。火电厂必须进行脱硫处理达标排放。中水作为火电厂的冷却用水,或冷却水经循环利用后再排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再回用。

三、盐碱化工行业发展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标准

基本符合下列链条的企业,可以选作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企业。

    原盐  金属钠   盐酸

石灰石   电石   乙炔   聚氯乙稀(PVC   电石渣、电石炉气利用

电石系列下游产品

利用或提供给其它企业使用电石渣生产水泥、免烧砖。开发石灰氮、双氢胺等系列电石下游产品的生产。采用电石炉气生产草酸、联产氯碱、聚氯乙烯产品。矿热炉余热回收与利用,生产热水、蒸汽和生产电能。

四、冶金工业发展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标准

基本符合下列链条的企业,可以选作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企业。

铁矿石   铁精粉   生铁   矿渣、高炉煤气综合利用    

硅石开采    硅铁冶炼    铁合金     金属镁等下游产品

                        硅微粉回收利用

1、炼铁企业以焦炭为燃料,以铁矿采选企业出产的精矿粉为原料冶炼生铁。利用煤气进行烧结矿。炼铁企业产生的高炉渣作水泥混合材料,生产矿渣硅酸盐水泥;钢渣作钢铁冶炼溶剂,在钢铁厂内部循环使用。高炉煤气发热量较高,用作燃料。

2、硅石在硅铁冶炼企业生成多种铁合金,硅铁和白云石可冶炼成金属镁。硅石加焦粉等原材料生产工业硅、多晶硅。灰渣用于生产矿渣水泥。回收硅微粉以及进行综合利用

五、建材工业发展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标准

基本符合下列链条的企业,可以选作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企业。

 煤矸石           作原料或辅料      水泥、新型建材等

粉煤灰

水渣、高炉钢渣、矿渣等

煤矸石、粉煤灰、水渣、高炉钢渣、矿渣等作为建材企业的主要原料和辅料,并占到主要原料、辅料的40%以上,生产粉煤灰砖、空心砌块、新型墙体材料、混凝土等。

六、其它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利于循环经济措施的企业也可以选作发展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如利用我市各行业产生的废弃物做原料并占到主要原料35%以上或利用我市初级产品做主要原材料,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副产品及废物综合利用率;企业内部推行清洁生产或经过清洁生产审核或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对产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易降解的包装等。

七、新建和改建、扩建项目,选用能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选用经过生态设计或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等,都可以选作发展循环经济试点企业。

 

第四章      附则

一、本标准由乌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20056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