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环境保护局是乌海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乌海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01]27号)精神,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乌海市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乌海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审定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自治区和乌海市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和区、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各区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地区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乌海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并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证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全市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核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东街
邮编:0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