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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定义: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就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城市生态理论为指导,以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和整体最佳效益为前提,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从总体上找到制约和影响城市生态系统发展的综合因素,理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的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辨证关系,用综合的对策整治、调控、保护和塑造城市环境,为城市人民群众创建一个适宜的生态环境,使城市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是什么?各个城市都有各自不同的情况和特点,一般说来就是要控制水体、大气、固体废弃物和躁声污染。其中保护水体和大气是重点,而保护饮用水源和控制烟尘污染是重点中的重点。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目的: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目的在于解决城市环境污染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为此,综合整治规划的制定,对策的选择,任务的落实,乃至综合整治效果的评价,都必须以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为依据。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1. 产生与发展
  几年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城市工业和人口集中,长期积累下来的环境问题较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落后于城市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
  首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理论、规划、工作程序、效果评价等还不够完善,没有做到法律化、程序化与定量化。各城市间综合整治的进展也不平衡。
  其次,市长负责制,部门参加,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综合整治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各部门参与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还没有成为城市市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的任期责任,仍然存在着“定量管理少于定性管理,科学管理少于经验管理”的一般化管理倾向,目标不清,责任不明,综合整治缺乏科学的定量评价。 近年来,一些省市在改革开放形势的推动下,开展了环境保护的目标管理与定量考核,对全国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起了很大促进作用。
  1988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要求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引起全国各地的普遍重视。1989年1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又发布了《关于下达<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在1989年4月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把定量考核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制度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从此,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作为一项制度纳入了市政府的议事日程,在国家直接考核的32个城市和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中普遍开展起来。
  2. 目的与意义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指出:“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市长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把这项工作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定量考核是实行城市环境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城巾环境综合整治的有效措施。它以规划为依据,以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为目的,通过科学的定量考核的指标体系,把城市的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组织调动起来,推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完成环境保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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