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环办字[2005]18

乌海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函

 

各区政府:

生态示范区是以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为指导,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以行政单元为界线的区域。生态示范区建设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要途径,是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保证,是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综合决策的可靠机制,对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生态示范区建设已列入自治区政府对乌海市政府的考核目标。为实现我市生态示范区建设零的突破,把区域生态建设(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乡镇企业和农药、化肥的污染防治,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生态农业发展,生态破坏的恢复治理等)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现将《乌海市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三区政府按通知要求,各选取一个乡镇作为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认真组织建设试点的基础情况调查和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一式三份于731日前报送市环保局生态科(   联系人:王峰  婷浩;联系电话:2023526)。

  附件:1《乌海市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

      2、《乌海市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大纲》

     

 

 

00五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生态    示范区     试点                       

乌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印发           2005年6月15  

                                           共印15

附件1    乌海市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乌海市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命名的标准和程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海市乡镇级、区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市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报自治区级生态示范区的,应先通过市级生态示范区验收。

第四条 生态示范区应是乡及乡以上行政区域。

第五条 验收办法

   (一)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对照《乌海市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见附录 12)进行自查。符合标准要求后,乡级生态示范区先向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或命名申请,验收合格后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与命名申请,也可在征得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与命名申请;区级生态示范区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与命名申请;市级生态示范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向自治区环保局提出验收与命名申请。

    (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与命名的试点地区进行审查。各试点地区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与命名报告:

    2、试点地区工作总结报告及关于示范区建设技术总结与效益分析报告。

    3、乌海市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见附录 3)

4、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包括图表、音像资料等)及试点地区政府或人大的批准文件。

(三)乌海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对上报的资料和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试点地区所在区环境保护局参与现场考核工作。市级生态示范区直接由自治区环保局组织专家验收。       

(四)专家组提交审核报告。

    第六条  审批、命名与复查

    (一)乌海市环保局对专家组审核合格的试点地区进行审批,并颁发“乌海市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合格证书”,授予“乌海市生态示范区”称号。

    (二)对被授予“乌海市生态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管理,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复查,对放松领导、工作滑坡、不符合标准的地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或取消其称号。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乌海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录:1、乌海市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

      2、乌海市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解释

      3、乌海市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

 

 

 

附录1

乌海市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

一、 基本条件

(一)领导得力,机构健全。

(二)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由试点区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并落实规划实施经费。

    (三)效益显著。

乌海市生态示范区验收指标与标准

 

指标

三类

二类

一类

社会经济发展

(1)农民纯收入年均增长率(%)

10%

9

8

(2)城镇单位GDP能耗(90年不变价) (/万元)

2.0

1.8

1.6

(3)人口自然增长率()

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

同左

同左

(4)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50

60

70

 

 

 

 

 

(1)林草覆盖率(森林覆盖率) (%)

6010

7020

8030

(2)退化土地治理率(%)

40

50

60

(3)受保护湿地面积(%)

10

10

10

(4)节水灌溉面积 (%)

6

8

10

(5)绿色食品基地面积(%)

10

20

30

(6)优质能源利用率(%)

60

75

90

(7)合理施用化肥农田比例(%)

60

70

80

(8)秸秆综合利用率(%)

50

60

70

(9)畜禽粪便处理(资源化)(%)

80(20)

90(30)

100(40)

(10)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100

100

(11)城镇大气环境质量

不低于国家二级标准

同左

同左

(12)水环境质量

符合国家标准

同左

同左

(13)城镇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50

60

70

(14)城镇噪声状况

符合国家标准

同左

同左

(15)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7

7.5

8

   [备注:本标准仅限于区级及以上生态示范区。乡级生态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验收指标可不考虑(3)、(9)、(10)、(11)、(12)、(13)、(14)、(15]

附录 2  乌海市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解释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领导得力,机构健全

    (一)指标解释

    1.试点地区应有独立的环保机构、人员编制、办公设施等等(乡级生态示范区设乡镇环保助理)。

    2.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生态示范区建设,下设办公室。

    3.试点地区政府应通过适当形式批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列入地方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乡级生态示范区批准实施即可)。

    4.模范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法规;开展示范区建设以来,没有发生特大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没有出现滥捕、乱猎,滥采、乱挖和乱砍滥伐的恶性事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保护规划;严格执行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二)信息来源:地方政府文件副本或地方统计数据。

    (三)验收要求;自公布为试点地区以来应有连续的文件和数据。

    二、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并落实规划实施经费

    (一)指标解释:编制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由政府以适当形式批准实施,并报市环保局局备案。就实施规划中的重点内容(包括工程),已落实了建设经费或有了可靠的经费筹集渠道。

    (二)数据来源:政府办公室、地方计委或各有关委办的文件、实施计划。

    (三)验收要求: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文本,专家论证意见、名单和批准实施的文件齐全。说明资金筹集渠道、数量,落实程度。年度规划经费要求80%以上已到位或已落实。

    三、效益显著

    (一)指标解释: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快速发展相结合的角度有明显的例证,证实生态示范区建设已初见成效,大多数居民获益。

(二)信息来源:地方政府和主管局提供本地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的实例。

(三)验收要求:上述实例在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中是举足轻重

第二部分  验收指标

    [社会经济发展]

    一、农民纯收入年均增长率

1.  指标解释:指农民人均纯收入(包括实物按市价折算)

增长幅度与被确定为试点地区前三年平均值之比。计算公式为:

农民纯收入年均增长率=

农民验收年纯收入-试点前三年农民纯收入年平均值

*100%

试点前三年农民纯收入年平均值

    2.数据来源:试点地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二、单位 GDP能耗

    l。指标解释;单位能耗是指试点地区总能耗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计算公式为:

单位GDP能耗=

试点地区总能耗(吨标煤)

试点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2.数据来源:试点地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三、人口自然增长率

    1.指标解释;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

人口自然增长率=

本年出生数-本年死亡数

*1000

年平均人数

    2.数据来源:试点地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地区性指标验收。

    四、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指标解释:指利用自来水厂和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计算公式为: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取得合格饮用水的农村人口数

*100%

农村人口数

    2。数据来源:试点地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生态环境保护]

    一、林草覆盖率(森林覆盖率)

1.  指标解释:指林草或森林面积占试点地区土地总面积

的百分比,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计算公式为:

林草覆盖率(森林覆盖率)(%=

林草或森林面积

*100%

土地总面积

    2.数据来源:试点地区统计部门或林业部门。

    3.验收要求:按标准验收。

    二、退化土地治理率

    1.指标解释: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其中主要包括:(1)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2)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 3)自然植被长期丧失。本指标计算以水土流失为例,国家规定小流域侵蚀治理达标标准是,土壤侵蚀治理程度达 70%。其它土地退化,如沙漠化、盐渍化等也可类推。计算公式为:

 退化土地治理率(%=

治理并有显著成效的土地面积

*100%

退化土地总面积

  2.数据来源:试点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和专家评判。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三、受保护湿地面积()

1. 指标解释:指国家级、省级、县()级自然保护湿地

面积占全部湿地面积的百分比(对城市和部分农业县可酌情考虑)。计算公式为:

受保护湿地面积(%=

自然保护湿地面积

*100%

全部湿地面积

   2.数据来源:试点地区统计局、土地管理局。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四、节水灌溉面积(%)

  1。指标解释:指节水灌溉的土地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百分比。节水灌溉包括喷灌、滴灌、微渗、低压渠道、防渗渠等。计算公式为:

节水灌溉面积(%=

节水灌溉的土地面积

*100%

土地总面积

  2.数据来源:试点地区水利局。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五、绿色食品基地面积(%)

1、 指标解释:指生产绿色食品的农牧业基地面积占农牧

业总面积的百分比。绿色食品包括: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等。计算公式为:

绿色食品基地面积(%=

生产绿色食品的农牧业基地面积

*100%

农牧业土地总面积

2、 数据来源:试点地区环保局、农业局。

3、 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