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制度;
2、依据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依法对行政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限期源治理项目、自然生态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市环
保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实施现场处罚。
3、负责对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对污染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并做好监督执行;
4、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5、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和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取证,并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报市环保局审批。负责将市环保局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违法当事人,并监督执行;
6、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及其财务管理,参与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及财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下一级环境监察工作,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8、具体负责组织全市监理工作的稽查和考核,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9、承担海勃勃区“跨世纪蓝天计划”指挥部分配给市环保局的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10、承担市环保局或上级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电话:0473-2023814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东街环保办公楼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