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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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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污 收 费 制 度

    70年代初期,在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指导下,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实行了行政污染税或排污收税制度。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并在汲取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保工作的实际,大胆尝试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开始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是一项很实在、有实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使企业、事业单位提高了环境意识,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并为工业污染防治筹集了一定资金,推动了环保事业发展。
  排污收费制度经过“六五”的探索,“七五”的实施,“八五”的发展,到现在,已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推动和促进了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特别是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培养并建立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统一的环境现场监督执法队伍,实现了排污收费由单一收费型向全面监督管理型转变。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和改革,为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自排污收费制度建立以来,我国在除台湾省外的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百多个地、市、州、盟,二千多个县、旗、市、区中全面开展了排污收费工作。从1979年至1998年末,全国先后向65万多个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累计征收排污费383亿元,排污费用于污染治理累计325亿元,补助治理项目29万个。
  排污收费制度基本政策
  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基本政策是: 1、缴费不免除治理责任的原则 2、排污费强制征收原则 3、累进制收费的原则 4、新污染源收费从严的原则 5、排污费与超标排污费同时征收的原则 6、排污费可计入生产成本的原则 7、排污费专款专用原则 8、排污费的补助原则 9、排污费有偿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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