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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我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三同时”制度是在我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三同时”制度的确立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3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和卫生等部门,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从此,“三同时”成为我国最早的环境管理制度。但起初执行“三同时”的比例还不到20%,新的污染仍不断出现。这是因为当时处于我国 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阶段,人们对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性了解不深;国家经济有因难,拿不出更多的钱防治污染;有关“三同时”的法规不完善,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进行监督管理不力。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三同时”制度从法律上加以确认,第六条规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随后,为确保“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国家又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令和规章。如,1981年5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把“三同时”制度具体化,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于是,到1984年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上升到79%。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设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制度的功能。至1988年,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已接近100%,小型项目也接近80%,有些地方的乡镇企业也试行了这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结了实行“三同时”制度的经验,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针对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不高、不能发挥正常效益的问题,该条还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六条还对违反“三同时”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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