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关于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各类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2、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承办可作原料的
废弃物进出口审批工作,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污染企业的污染防治规划;
4、负责对市直管企业、有关行业等工业污染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污染企业搬迁、实施污染集中控制、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6、指导环境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
7、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较大环境问题,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协同处理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
8、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核安全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9、执行环境保护行政标准,指导并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10、组织开展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环境监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制度;
11、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对全市建设项目、排污单位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以及污染源排污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2、组织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污染源远程监控技术的推广和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环境监理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工作。
13、负责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市直接受理的环境污染举报投诉、检举控告和污染纠纷;
14、负责全市“跨世纪蓝天计划”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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